檢察官草率起訴卻被判無期徒刑 監委盼提非常上訴

仉桂美指出,李春生被判殺人罪案件,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有幾項主要違失:傳訊未到即草率羈押、以測謊鑑定爲主要證據、關鍵證據未送鑑定、臺南高分院歷審有罪判決主要理由主要是測謊鑑定結果及敵對性證人黃O森證述、血型鑑定分歧及關鍵證據銷燬。

仉桂美表示,監察院向相關機關調取本案有關李春生持水果刀刺殺張正雄的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包括報案紀錄與員警工作紀錄、命案現場樹葉上血跡與法院抽取李春生及黃O森血液檢體、85年2月間黃O森羈押於臺南看守所之身體檢查(生理狀況)調查表及相關病歷資料等卷證資料,皆稱已銷燬或遺失;其中被認定爲本案關鍵證據的測謊鑑定資料,竟是由施測的警察人員自行保管且僅剩測謊圖譜,其他判斷測謊圖譜的質問題目及錄影(音)帶均稱已遺失無存,導致本案無從再檢視可能對被告李春生有利的各項事證。相關機關對刑事案件證據保管機制,顯有闕失。

仉桂美也提到,現行規定病歷資料僅保存10年,保存年限過短,雖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但對於「必要時」認定模糊不清。隨着相關生物鑑定技術發展,鑑定結果準確性也有可能出現變化,因此偵查、審理程序中有關證據資料保存,攸關當事人權益保障甚鉅。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儘速會同司法院依司法國是會議決議,建立完善證物保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