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石木欽罰俸1年 提案彈劾監委: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監委高涌誠(左)、蔡崇義(中)、王美玉(右)去年9月公佈石木欽案調查報告。(趙婉淳攝)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鐘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而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爲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對此,提案彈劾石木欽的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表示,基於「違失行爲一體性原則」,不能將違失行爲分別評價,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認定有違失行爲但逾追懲時效部分,包括石木欽自民國86年7月22日起至90年5月30日間,多次與富商翁茂鍾飲宴及討論百利案;92年6月20日、93年6月3日接待翁茂鍾進入最高法院院內;87年至88年間以配偶、次子名義買賣怡安公司股票的行爲。

對此,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認爲,石木欽違失行爲是否已逾懲戒權行使期間,因此尊重懲戒法院認事用法的職權判斷,但監院彈劾案文已經指出,基於「違失行爲一體性原則」,不能將違失行爲分別評價,如有一部行爲在懲戒權行使期間內,應一併予以懲戒。

監委表示,監察院彈劾案的這項法律見解,與主要由法官組成的司法院108年第6次人審會決議相同,也就是與司法院看法完全一致,因此懲戒法院認爲部分行爲逾追懲時效,有待商榷。

另外,石木欽其餘被控與翁茂鍾餐敘、球敘未迴避部分,懲戒法院認爲沒有證據認定石木欽違反規定,因此不付懲戒。監委指出,社會所期待的法官,乃以高於一般公務員的品格操守自我要求,以具體行動避免公務及私人生活中違法不當或外觀疑似違法不當的行爲。

監委強調,本件判決是臺灣司法風紀重要的里程碑,判決負有確立司法人員交友分際的使命,以維護司法尊嚴,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將詳細檢視判決理由,作爲是否上訴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