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遭罰俸1年上訴後懲戒法院要開庭審

懲戒法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鐘不當接觸遭監察院彈劾,去年底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將石判罰俸1年共354萬多元,案經上訴,懲戒法院第二審將在6月9日上午進行準備程序,釐清有哪些法律爭議及是否須要請法律鑑定人到庭,提供法律意見。

石木欽懲戒案,職務法庭經參審員共同審理後認爲,石到任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2008年透過妻子以兒子名義購買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公司100張股票,並在2016年陸續售出,但這期間翁有多起民刑事官司爭訟中。

合議庭認爲,石木欽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且情節重大,另考量翁茂鍾爲石認識數十年且交情甚篤的好友,2人之間又多有日常聯繫,容易讓石在朋友交誼及法官身分間,失去應有分際,但不能解免他應負的違失責任。

職務法庭審酌石木欽違失行爲的動機、所生的損害或影響等,在適用法規的懲戒處分種類有限的情形下,只能依修正前《法官法》處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判罰月俸1年。石離職前月薪29萬5735元,共判罰354萬8820元,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