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不當接觸 退休金及退養金少了60%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不當接觸,退休金及退養金少了60%(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鐘不當接觸,遭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他因此遭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60%,並須繳還溢領的款項,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銓敘部及司法院等機關的處分並無違誤,判石木欽敗訴。可上訴。
石木欽之前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他在2017年12月20日自願退休生效,但因他在退休當天再任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更名爲懲戒法院)委員長,同日起停止發放月退休金。
石木欽在在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爲,遭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銓敘部依法官法規定,審定石木欽月退休金及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均應溯自退休生效日起(2017年12月20日),自始減少60%。
司法院依銓敘部的重新審定在2022年9月30日處分,重新計算石木欽月退養金,並請其繳還溢領之退養金,高等法院也處分請石木欽繳還溢領之舊制月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石木欽對相關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北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