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綸/司法官年齡非絕對,社會歷練纔對!

法官若因個人歷練不足將影響其判決是否公正,進用上應強調其社會歷練及適性。(圖/達志示意圖

現有司法特考考選制度高普考試一樣,最大的特點,就是在維護進用人員的公平性國家選拔人才,不致於受到政治勢力或既有利益者的影響與左右,在很大的程度上,維繫這個國家權能的運作!

現今,人民司法官批判,環繞在社會歷練不足的質疑,年輕的法官卻承辦與自身歷練顯不相當的案件,審理一開始即難以說服程序參與者,再加上時有不符社會通唸的判決出現,使得譏諷法官竟成爲社會常態,實非國家之幸、人民之福。對此質疑與批判,司法就應該反映並說明自身權威合理性的根本基礎,而非隱身於憲法法律盾牌之後,迴避說明。

考選現制題目解析力目前考選制度,只要大學畢業或修習過一定法律學分,即有資格報考司法官考試。司法官考試通過後,經過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兩年期的養成訓練,再依據成績與自願,分派地方法院法官、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司法官特考,需要準備研修13個法律科目,約是1%的錄取率關鍵在於申論題的得分,競爭激烈可見一斑。從近幾年來錄取平均年齡在26歲看來,通過者多是大學畢業後,努力準備考試3至5年,因此,也可以大膽推論,通過者欠缺社會歷練。通過考試者再經過兩年的實務培育訓練,所能掌握的也只是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概要,對於社會歷練仍舊缺乏。而社會歷練這一部分,本就不應期待透過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教導

提高應試年齡僅能治標若是隻看到粗淺的錄取平均年齡數據,冀圖以提高應試年齡作爲擔保錄取者已有相當社會歷練的改革方案,相信一般人也會質疑。因爲在應試前的這幾年,應試者究竟從事了什麼社會歷練之事?

若僅以提高應試年齡來擔保社會歷練,作爲「年輕的法官卻承辦與自身歷練顯不相當的案件」質疑的迴應,並無法擔保社會歷練之有無,而社會歷練之有無也無從考覈。

歐美各國進用司法人員法制有所差異,但多繫着重在法學碩士專業與一定年限之相關工作經驗,兩者兼具纔是司法官進用條件。相較之下,論者以提高應試年齡作爲改革芻議,並不是真正的解決途徑。

業務爆量令人卻步如今,無論法官、檢察官,其負責案件量遠超乎合理受理數量,而對於各類司法文件的要求,幾近苛求鉅細靡遺,徒然耗費法官、檢察官時間,也壓縮其思考判斷的時間。如此繁重的工作環境,要求每一案件均能用法正確無誤,或是另一種苛求。

進用法學院教授、幹練律師是爲了借重社會歷練與經驗,然而,縱有社會歷練足夠的法學教授與律師進用爲司法官行列,繁重的工作環境也不會有所改變,司法又該如何氣象一新及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感?再加上以現有每月薪資待遇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數,就想要吸引法學院教授、幹練律師轉身投入司法官行列,成效令人玩味

通才考選無法培育司法專才現行培育訓練的方法是通才訓練,但卻無法評斷出個別司法官適性發展的專長,導致具有民事專長卻擔任刑事庭法官、檢察官,對於刑事偵查審判幾無熱情充其量僅爲刑事偵查文件的高階審覈官;反之,具有刑事專長卻擔任民事庭法官,也令當事人疲於說明爭議核心事項,卻不得其效。

從各自職業特質選拔進用,法官更應區分民事、刑事類別,讓具有民事專長者,擔任民事庭法官,而非配合法院事務分配,屈從刑事庭法官乙職;選拔資深檢察官進入刑事庭,擔任刑事庭法官,方能明辨檢警調偵查作爲,進而落實刑事訴訟保障人權

法官職業特質重公平與經驗、檢察官職業特質重公正與熱情,讓法官的經驗說服人民、讓檢察官的熱情影響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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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綸中理律師事務所所長,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刑法分則研修小組研究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