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司法改革絕對不能再光說不練

法官沒有同理心、被諷刺爲恐龍法官的案例層出不窮,不僅引民怨也可能成爲社會不公的禍源。圖爲民間司改會公佈2015年度法庭10大酸言酸語榜記者會。(杜宜諳攝)

司法改革的議題,在李登輝總統當政時就開始廣受國人關注,後來相繼執政的陳水扁和馬英九兩任總統,他們在競選期間也都把司法改革當作主要政見,但十六年過去了,全民對司法體系的信賴度不增反減。司法不公未能平亭曲直,則是非標準無由確立,對社會安全、政治安定及經濟發展,遲早將會造成嚴重威脅。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承受國人高度期待,在取得「全面執政」的地位後,務須劍及履及展開司法改革,庶幾不辜負689萬選民的支持。

民衆對司法機關不信任的程度,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監察院每年接獲人民陳訴案件約一萬九千件,其中司法案件就達五千多件,內容主要包括司法人員操守不好、判決不公、判決違背法令、心證違背經驗法則、開庭態度不佳、證據不予調查等等。社會因此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不斷,特別是最近關於頂新混油、日月光排放污水等案的判決,各界的忍受已到臨界點。

綜觀臺灣當前司法體系問題的根源,可以分由以下面向來看:

其一是司法官的進用與養成訓練明顯存在缺失:司法官的進用主要來自司法官考試,其錄取平均年齡僅二十幾歲,社會歷練不足,無法掌握心證精髓。同時司法官的養成訓練設於法務部的法官學院,法務部屬於行政體系,容易讓新進司法人員養成公務員心態;訓練課程之設計,亦着重司法文書之撰寫及避免判決遭上級法院廢棄發回,無法培養獨立思考及獨立審判之精神。

其二是司法官之工作量繁重:法官審理案件龐雜,往往導致無法研究新的法規及法律見解,認真的法官常過勞、爆肝,有些法官偷懶就要求原被告雙方拿出光碟片,利用雙方訴狀剪貼成自己的判決,有些更積壓案件拖延訴訟,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

其三是自由心證背離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目前爲人所詬病的諸多「恐龍判決」,常與民衆的普遍認知距離甚遠。基於審判獨立的理由,其上級長官又不敢加以干涉,這就給予法官偏頗審判的空間;對於外界的質疑,甚至監察委員的調查,亦以之做爲免責的藉口。

其四是檢察官濫行起訴:國內檢察官起訴後被法院判決有罪比例偏低,扣除車禍致傷致死、毒品犯罪等事實明確案件,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僅五成左右,比日本判決有罪率九成差距甚大。其中主要關鍵,在於檢察官能否升遷,往往取決於是否曾辦社會矚目大案,及結案的速度等,導致部分檢察官爭相偵辦社會矚目及媒體關注的案件,又因民粹因素及趕結案時間,以致證據採集不夠,舉證不足,因而產生濫行起訴的現象。再者,偵查起訴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並非同一個人,使負責偵查檢察官不需面對法官及當事人,在毫無壓力下,亦是造成濫行起訴的原因。

上述問題若不早日解決,司法沈痾將持續存在,並且不斷引發民怨,執政者絕對不能再予漠視。我們認爲以下改革作爲,新政府應優先採行:

其一,增加優秀律師轉任法官之比例:目前法官之進用包括考試及律師轉任,但還是以考試任用爲主;反觀美國法官由律師執業一定年限者擇優轉任,他們的判決品質,提高了人民對法官的尊重及信任。因此,我國應仿效先進國家的良好制度,增加律師轉任的比例,讓優秀律師出身的法官帶動審判品質的提升。於此同時,法官學院亦可考慮改隸司法院。

其二,爲避免自由心證的濫用,宜採參審制:此項制度的改革已提出多年,但因藍綠立委看法不同,迄今難以通過修法付諸實施。爲避免自由心證無限上綱,期盼新政府能速予定奪。

其三,推動司法官淘汰制:法官終身職固受憲法保障,但法官是人不是神,是人則有操守上、精神上、身體上或腦力上之問題,而不適任繁重的偵審工作,因此應該建立淘汰機制,讓不適任者不能尸位素餐,阻礙司法進步;同時,爲鼓勵優秀人才加入,應該考慮增加司法官待遇。

其四,改進檢察官之評鑑及升遷評比標準:檢察體系應有評鑑機制,對於起訴而經法院判決有罪比率偏低之檢察官,應有一套明確的考覈懲處辦法。對於檢察官之升遷,應考覈其辦案的正確性,而非考量其有無偵辦社會關注的案件。

綜言之,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若能確保公正,不但使爭訟雙方權益獲得公平的判決,人權可因此獲得保障,是非標準的建立更有助於社會、政治、經濟的安定。我們期待新政府將司法改革列爲優先施政項目,儘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