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集遊法修正 申請許可改爲事先報備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24日通過「集會遊行修正草案」,原本集會遊行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改爲「事先報備制」,未來民衆只要在活動3天前,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就能集會遊行。若遇到不可預期的重大緊急事故,更可以在24小時前報備即可。

▲行政院通過集遊法修正案,未來改爲事先報備制,圖爲519民進黨馬大遊行。(資料照片/記者周佩虹攝)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這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正,主要是由申請許可修正爲報備、取消本法刑罰規定,並加強對和平交通安寧規範,兼顧自由與秩序,是彰顯人權法治的一項重要法案。但他也請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這次還刪除了原本的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這是爲落實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尊重所有意見表達之自由。

內政部指出,「集會遊行法」於民國77年1月20日公佈,施行迄今歷經2次修正,而除了修改爲事先報備制外,也將原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之區域,包括總統府、行政院、機場、重要軍事設施地區或周邊舉行,修改爲可在公告的安全距離外舉行。

此外,爲避免集會遊行人馬,因爲兩路人馬因理念不合、產生衝突,主管機關可以書面要求後來才報備的負責人,變更場所路線;若集會遊行可能危害生命身體,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時,主管機關可要求變更路線、時間點。

草案也明訂,在上課、重要入學考試期間,或設有病牀醫療院所附近舉行的集會遊行,如果使用擴音器喇叭等,不得妨礙周邊安寧。

至於參加集會遊行的民衆,若是不聽負責人或糾察員的指揮時,負責人可請現場指揮官命令離開,否則,可以強制驅離。而妨害集會遊行的人,受警察命令離開而不離開時,處6000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是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集會遊行負責人將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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