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當事人不申訴僱主就免責? 婦團憂: 僱主恐提高申訴門檻

民進黨爆發性騷吃案後,引發各界重視職場性騷擾。(報系資料照)

民進黨爆發性騷吃案後,引發各界重視,而依行政院提出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若僱主僅知悉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未提出申訴時,僱主就沒有避免性騷擾再次發生的義務,婦女新知認爲,被害人不提出申訴有可能正是因爲懼怕權勢,此時僱主反而沒有避免性騷擾情性再度發生之義務,違背行政院此次修法強調「有效」、「友善」、「可信賴」原則。

婦女新知指出,若僱主非因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僱主照顧保護義務較弱,實務上恐形成僱主面對性騷擾事件寧可消極處理、甚至透過各種手段提高申訴門檻誘因。婦女新知主張,僱主保護照顧義務不應該有「雙軌制」,僱主防治義務,不應該因爲被害人申訴與否有差別。

針對行政院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規定,當性騷擾被申訴人爲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申訴人得申請留職停薪,而「停薪」將使申訴人頓失收入,造成經濟上的衝擊,即爲不利處分,原則應是可留職但不可停薪。

此外,針對行政院版《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行政裁罰起算時點設爲提出申訴之日,裁處時效爲提出申訴之日3年內;但提出申訴後仍須經調查、等待調查結果,纔會進入裁罰。爲使時效認定更有利於當事人,應將行政裁罰起算時點設爲性騷擾認定成立之日,使裁處時效變更爲性騷擾認定成立之日3年內。

至於有人主張《性別工作平等法》應納入調解機制,婦女新知考量職場上性騷擾多有人際壓力及權勢關係,如果調解機制入法,當調解機制變成一「必要」程序時,恐造成性騷擾被害人和解壓力,進而阻斷司法救濟途徑。

而近期有人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應比照《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全面行政罰的討論,婦女新知說,一旦所有職場性騷擾行爲人皆被處以行政輕罰,可能會削弱僱主面對、處理、檢討、防治職場性騷擾的意願與作法,政府恐怕須窮盡各種手段,付出更多成本,以取得僱主積極配合,與性別工作平等法欲透過政府及僱主協力,全面且普遍地改善職場環境之目的相違背。

婦女新知建議,若擔心已離職的加害人無法被僱主懲處,可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增設職場性騷擾加害人前任僱主告知義務,只要前任僱主接到其他僱主針對加害人資歷查覈,就有義務告知加害人過去有性騷擾行爲經調查成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