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師被申訴性騷擾認侵害工作權 提訴求償敗訴

張姓機師主張女空服員同事申訴他性騷擾,損害他的名譽權、工作權提告求償敗訴。(本報資料照)

某航空公司的張姓機師搭乘自家航班,被洪姓女空服員同事申訴性騷擾被航空公司進行適任調查,張某認爲洪女的申訴子虛烏有,損害他的名譽權及工作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洪女民事損害賠償100萬元並道歉,不過,法院認爲洪女申訴的性騷擾案調查屬實,因此判決張姓機師敗訴,洪女免賠,可上訴。

提出性騷擾申訴的洪姓女空服員指稱,她在服務的泰國返臺航班商務艙遇見公司同事張姓機師,不料,張姓機師對她莫名的言詞及肢體騷擾,感覺噁心。洪女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在臉書社團裡也陳述了事件當天的情況及自己的感受。

張姓機師主張,洪女申訴的性騷擾事件,他只是提醒洪女眼角脫妝,並順手指向機艙廁所,讓洪女到廁所查看,沒想到洪女就申訴性騷擾,還提起民事訴訟,更在臉書社團網頁不實陳述,向公司誣指他有自殺傾向,造成公司對他進行飛行員適任調查,損害他的名譽權、工作權。

北院審理認爲,洪女的申訴書、性騷擾訪談紀錄、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及臉書社團的指述都成立,洪女對張某的求償也被判賠10萬元確定,所以洪女是真實陳述並非杜撰,並未侵害張某的名譽權。

至於張某指稱洪女向公司通報他有自殺傾向,法院調查,張某在性騷擾損害賠償訴訟中向法院提出的函件,自己提到蘇啓誠事件及種突然想張開雙臂向下飛耀的衝動,很實難不讓人推斷張某因與洪女存有訟爭而萌生輕生之意,洪女通報公司,確有所本,非自行杜撰或捏造,航空公司機師的生理及心理狀態對飛航安全有重大影響,所以洪女透過公司安全通報系統報告,並不是侵害張某的名譽權、工作權,因此駁回張某的提告,洪女不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