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終身無法當職業計程車駕駛 法官撤回釋憲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曾因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終身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訂4月24日言詞辯論,但辯論前法官突然撤回聲請案,憲法法庭因此取消庭期(憲法法庭開庭,本報資料照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曾因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終身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訂4月24日言詞辯論,但辯論前法官突然撤回聲請案,憲法法庭因此取消庭期,全案也因此終結。

聲請釋憲的北高行政法院法官因審理案件,認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認爲不符憲法保障工作權及比例原則之要求,而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情事,聲請解釋案,憲法法庭訂24日開庭辯論。

不過,4月14日北高行政法院法官提出憲法訴訟撤回書,以合議庭已無「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爲違憲之具體理由」,撤回本件聲請案,憲法法庭4月17日決議准予撤回,並取消本聲請案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