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魔教唆殺害3婦孺 精障男逃死刑判決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陳姓男子涉嫌在10年前殺害一對小姐妹入監服刑,被關6年假釋出獄後,陳竟又再動手殺害1女子陳男在一、二審均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7日召開死刑辨論庭後,21日出現大逆轉,最高院合議庭認爲,原判決未審酌人權公約聯合國相關決議,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判處死刑,因此撤消原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民國92年時,陳男誘拐2名女童新店溪,將2人其殺害,當時法官相信陳男患有身心障礙的問題,因此判刑12年,減刑後陳男被關6年出獄,民國99年,陳男在報紙上刊登誠徵檳榔門市廣告後,誘騙一名27歲林女應徵,因陳男認爲林姓女子在言談間侮辱其母親,便以球棒將林女活打死。

法院一審、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7日召開行言詞辯論,陳男的辯護律師顧立雄高涌誠翁國彥等人,以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決議都認爲,精障者不可判處或執行死刑,請求撤銷原判決。

檢方則認爲,陳男在7、8年間殺害3人,且被害人均是與他無恩怨婦孺,不論是終身監禁或是自由刑都已無教化可能,且經3次鑑定結果,也認定陳男犯案時未受精神狀況影響,陳恣意殺人,所犯是最嚴重的罪,判處死刑並未違反比例公平正義原則

最高法院合議庭今天做出逆轉宣判,撤銷原死刑判決,發回更審。主要理由爲原判決未審酌,人權公約與聯合國相關決議,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判處死刑,因此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