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是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 安全條例解讀

校長學校安全第一責任

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深圳新聞網訊(深圳特區記者劉鍵)昨天下午,省委常委、代市長王榮主持召開市政府四屆一百五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審議了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患糾紛處理暫行辦法事項

使政府管理社會“不是領導去管,而是法規去管”

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程序規定》。該規定要求擴大立法公開和公衆參與立法的範圍,政府法規、規章的立項、起草和審查修改的全過程,要通過網站進行立法公開。法規、規章草案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對廣大人民羣衆切身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存在重大分歧的等,應當舉行立法聽證會。要推動政府管理方式轉變,提高經濟特區法治化水平,使今後政府管理社會“不是領導去管,而是法規去管”,使整個社會在法制軌道上健康有序運行。

將醫患糾紛納入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範圍

會議原則審議通過了《深圳市醫患糾紛處理暫行辦法》。會議指出,該辦法通過將醫患糾紛納入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範圍,積極引導醫患雙方進行仲裁,以及推行醫療執業責任險措施,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責任確保學校安全

會議原則審議通過了《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從我市實際出發,以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爲保障,以學校爲主要安全責任主體,明確了學校、家長及政府相關部門的安全責任和履責程序,對學校安全教育飲食安全管理、非教育時間學生安全管理、學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等30多個方面的學校安全問題,都做出了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

會議指出,孩子最牽動全社會的心,學校安全管理是當前一個非常緊迫的問題,是全市上下必須高度重視、全力配合做好的一項重要工作。進一步明確責任,形成合力:一方面學校內部的安全管理要進一步到位,進一步明確校長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校長就是第一責任人,以後出現學校安全問題,首先拿校長是問。另一方面,在學校外部,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負起更大的責任,加強配合。如公安部門要針對當前治安的發展特點,進一步加強學校周邊的警力部署等等。

會議還研究審議了其他事項。

條例解讀

《〈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草案)》補充和細化了學校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

建學生意外傷害險制度

《實施細則》明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學生監護人可以自願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學校應配備註冊安全主任

《實施細則》規定,學校應當配備1名註冊安全主任,註冊安全主任將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安全管理人員將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

四年級以下上下學要交接

《實施細則》規定,對小學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

深圳特區報記者 馬璇

(來源:深圳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