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採法官保留 杜絕濫權剝奪人身自由

律師王瀚興肯定修法應採法官保留原則,但該採何種程度需審慎思考,避免審檢辯及當事人多方負擔過重問題。(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法院「限制出境法制化公聽會上,列舉四大題綱進行討論,律師王瀚興認爲,限制出境出海應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明訂要件、齊門檻,避免限制出境處分期間過長,可訂「即時事後審查制」減少審檢辯與當事人的負擔。資深編輯王鼎棫則點出,法官保留主要功能,在於使事件透明化,比完全由行政機關決斷,更能杜絕濫權剝奪人身自由。

律師王瀚興肯定修法方向應採「法官保留」原則,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43號與558號,有關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應以法律爲之,但目前《刑事訴訟法》欠缺相關法律明文,因此不能僅以限制住居籠統的認定就是包含限制出境、出海。

而按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將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劃歸一同,尚須考慮證據保全與訴訟程序進行,或其他狀況,決定是否繼續限制出境,若無裁量濫用,不能指謫違法;但何謂裁量濫用,依目前「法律保留」原則並未明言,因此確有必要明定要件,且統一門檻。

不過最受爭議的應是該採何種程度的「法官保留」?王瀚興認爲,法官審理案件本就審不完,連限制出境出海都要法官保留的話,對於法官、律師、檢方以及受處分人,都會是慢慢長夜,徒增負擔。

但爲了避免當事人真的逃逸無蹤,使刑罰不能追溯執行,就限制住居部分,改採類似扣押的「即時事後審查制」就可避免逃逸與審檢辯、當事人多方負擔過重的問題。

▲資深編輯王鼎棫認爲,限制出境是對人身自由嚴重剝奪,應防杜濫權。(圖/翻攝自立法院官網

資深編輯王鼎棫則呼籲,以一般民衆經驗,「限制住居」這樣的界線,相當難以理解,若無明定相關要件,不但人民無法遇見何時遭限制出境,嚴重干預生活,更無法檢驗法院或檢察官是否妥善行駛裁量權

況且限制出境對被告人身等權益有重大影響,「法官保留」可將事件透明化,行政機關不僅得對剝奪人身自由的理由,進行詳盡說明,並公開接受反方質疑與檢驗,更能防杜濫權弊端

至於限制出境的次數期限,其審查密度應從嚴,目前實務上對限制出境處分並無次數與期間限制,違反比例原則,立法者應明定「階段式審查」,明定優先採取對被告侵害權利較小的具保或責付,若不能盡其功,才能採取限制出境等,侵害較大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