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 剝奪行動自由最重判7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全案審查通過,將送院會審查。

現行刑法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依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近來發生詐欺集團爲取得他人的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洗錢犯罪,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嚴重戕害人權的犯罪。又德國、瑞士、奧地利刑法對剝奪行動自由罪,都有就特定情狀爲加重處罰規定,增訂加重處罰事由,並提高刑度。

修正條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凶器犯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

詐團的犯罪手法推陳出新,修正條文也針對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加重處罰事由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