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 囤貨哄擡物價者 最重關3年

▲日前油電雙漲物價飆,檢調追查有無非法囤積奶粉情形。(資料照片/取自東森新聞)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31日通過刑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對於意圖擡高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卻囤積不上架公開銷售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散佈不實資訊者,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刑法第251條,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從民國24年至今,已經77年沒有修正,法律規範顯然已經不合時宜。而在參考證交法第155條後,增訂處罰不肖廠商藉囤積商品以影響價格之行爲,來區隔合理正常進貨庫存與藉囤積牟利行爲。

新修條文內容爲,只要有意圖擡高交易價格,將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囤積並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是以強暴、脅迫妨害上述物品販運者,則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若是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但囤積居奇、哄擡價格在事實認定上有其難度,未來在執行上,恐怕不是那麼容易,一般認爲,該項條文的修正,應該是嚇阻作用大於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