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 法界齊聲呼籲限制出境須法制化

臺灣法治政策研究基金會24日舉辦「法治主義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討會,邀請政界法界與會研討,推動「限制出境」強制處分權的法制化。(圖/記者王淑君攝)

記者王淑君/臺北報導

檢察官在偵查初期,往往只要有犯罪跡象,不問犯罪輕重程度,便命境管單位對被告限制出境,不僅對人民造成突襲,也讓當事人無法及時救濟,既影響其生活上或事業上的活動自由,又沒有限制期的限制,對於被告的訴訟程序人權造成不利,也有侵害居住遷徒自由的違憲疑慮,必須從實務上及立法上檢討改進。

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明文規定限制出境,實務上是從《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限制住居」處分解釋而來,將限制出境擴張解釋爲限制住居的一種方法,在被告欠缺羈押必要性時,用來替代羈押以避免被告逃亡的處分。限制出境是由限制住居解釋而來,並無明文規定,此種處分類型是否具有正當性?爲此,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24日舉辦「法治主義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討會,會中分成兩場議程:從法治原則論我國限制出境諸措施、從法治主義探索我國限制出境法制化,邀請政界及法界人士與會研討,期望推動「限制出境」強制處分權的法制化。

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仲模開場時表示,很多人是出國後才知道被境管,因爲沒有令狀文書通知,且常常一被限制就限制了3年、5年,甚至10年之久,原本國外事業發展被迫停頓,除了影響人民的工作權、財產權,並且嚴重損害到國內商業的發展,甚至有違憲的疑慮。他更舉出,在日本司法實務上,犯下滔天大罪者纔會被限制出境,對應國內,只見限制出境的濫用。

雖然《刑事訴訟法》多次修法,已將多數重要的強制處分權限改爲「法官保留原則」,但現今檢察官廣泛使用的「限制出境」處分,卻未納入是否有掛一漏萬之嫌?與會的柯建銘立委說,立法院於25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有委員提出將審查《刑事訴訟法》中的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的修正提案,其實立法院在上一屆也曾經討論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可惜最後沒有結論,並且在司改國是會議中也曾針對檢察官強制處分權進行討論,可見限制出境對於人權的侵害有很大的影響。他期望透過專家與學者的多方討論,凝聚將來對於限制出境法制化的更多意見

▲立委柯建銘於會中表示,司改國是會議中也曾針對檢察官強制處分權進行討論,可見限制出境對於人權的侵害有很大的影響。(圖/記者黃克翔攝)

另外,身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的蔡易餘立委則說,早期出國不頻繁,限制出境對人民的影響較小,但如今地球村的時代,限制出境會影響人民的基本權。他建議限制出境必須由院檢明確裁示限制出境,並有次數及期間的限制,同時可藉此加速偵查及審理的時間。他也再次提及,24號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除了他、段宜康委員與尤美女委員都有針對《刑事訴訟法》的限制出境修法提出提案,會在委員會中進行審查。

錢建榮法官則分享限制出境在司法實務上的現況。雖然移民署每一年要檢討限制出境的處分有無限制的必要,但若移民署沒有每年定期檢視,再者一、二、三審法官大多都承接檢察官限制出境處分,也不額外進行撤銷,以上種種讓更多被限制出境者持續遭到境管,無法出國探親、工作或旅遊。而且限制出境因爲於法無據,所以大法官從沒有對此解釋過,因此,他曾建議被限制出境的林益世案等相關人可以聲請釋憲,但因爲其官司在身,所以也不敢申請。

限制出境嚴重的限制人身自由,更需要透過明確的法律將其法制化及合法化羅秉成政務委員說,如今司法實務上把限制出境當成限制住居的手段,限制住居是本,於法有據,限制出境是手段,如今卻是手段大於依據。前政務次長明堂也建議該修法,大家都依着民國73年、解嚴前的刑庭決議作爲限制出境的處分或判決依據,三十幾年後的現在,這個刑庭決議是否合適,值得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