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職務收賄至少判10年 林益世自白最有利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索賄案,特偵組認爲他涉嫌收賄及要求賄賂兩項罪名;根據《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違背職務的行爲收受賄賂罪,依法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林益世2年前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啓祥收取新臺幣6300萬元;今年又索款8300萬元,但陳未付款。特偵組昨天下午傳喚林到案,經過12小時偵訊,今天清晨4時許將他聲押禁見。

特偵組表示,林益世曾就某部分案情表述要自白之意,但他所說的案情是否與事實相符,仍需要查證。法界人士研判,林益世是看證據揭發到哪就坦承到哪,自白及繳回犯罪所得對他最有利。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公務員對職務上的行爲受賄,要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是違背職務受賄,要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相當於殺人罪的法定刑,處罰相當重。

若視涉案情節適用刑法上之處罰規定,凡事職務上行爲的受賄罪,也要科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違背職務的行爲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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