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酒駕肇事傷人或致人於死」事故之矯正措施

T.Y

前言今年4月25日清晨6時38分,高雄樹德科技大學退學生葉冠亨,開着賓士C63從中華三路一路狂飆,行經光復一街交叉口時,因酒後反應遲鈍、閃避不及,(時速逾100公里)撞上違規左轉的垃圾清運大貨車。葉的賓士車失控衝上安全島撞斷路燈,並在快車道翻覆,同時撞擊等待穿越馬路,剛做完晨間運動的婦人李幸蓉女士(47歲),李婦身首異處當場死亡;賓士車前座乘客陳岡逸也因撞擊力道過大顱內出血死亡。李婦丈夫許明義先生(49歲)當天帶小孩上學路過車禍現場,不知慘死的就是愛妻,知情後無法接受,不吃不睡3天后猝死,獨留8歲孤女[1]。這起酒駕事故震撼社會,哀慟之極,天地同悲。

社會反應與政府採行措施

事故發生後,引發全國憤慨,媒體與網友肇事者痛批不已;高雄地檢署對肇事者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求處最高刑度7年;網友大罵「3條人命只7年,人命不值!」,蘋果日報對395名受訪者提問,有71.65%受訪者認爲葉冠亨刑期太短,7年不痛不癢,僅有15.19%認爲已經夠重;但更絕的是,根據律師分析,葉是初犯,檢方雖求重刑,但法院不可能判到7年,尤其是,如果和解賠償,就更不可能判到7年,加上服刑二分之一就可聲請假釋,最後葉可能只關個1、2年就出獄[1];網友很火大,成立「兇手葉冠亨毀了一個幸福的家庭」臉書粉絲團,引用日本伊藤潤二漫畫,要葉冠亨出來講清楚,不要以爲是富二代就沒事,也要葉媽媽不要再幫兒子掩護;也有網友套用最新電影《復仇者聯盟》,改名《酒駕者聯盟》,影射葉冠亨隻手遮天,一手毀了一個家庭[2];葉冠亨沒有到死者靈堂甚至家中道歉,引發網友憤怒,直接在網路上公審,多數網友希望以「鞭刑」處罰葉冠亨,並支付被害許小妹妹一直到上大學的費用,更有網友認爲要施以「宮刑」,永世當乞丐來罰他;而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難以接受的是,葉家至今沒有來電關切,也沒到死者靈前上香[3];

政府採行措施

事件發生後,政府採行措施主要爲加強酒駕取締及研擬修法以重典嚴懲;警政署展開全國大執法,6月起進行爲期兩個月不定期的全國酒駕取締,平均每天有1萬4000名警力取締酒駕,警政署強調,大執法結束後,仍會要求各警局每月至少酒測臨檢8次[4]。另外,法務部研擬將酒駕事故致人予死的肇事者之刑責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改爲3年以上、10年以下,甚至擬祭出「再犯即關」的鐵腕措施,修法讓警方一捉到酒駕再犯者,可馬上向法院聲請拘留1到3天,讓肇事者在警局拘留室內懺悔[5]。

管理(品質管理)系統來討論

從管理(品質管理)系統或品管圈(QCC)來討論,大家都應該很清楚,當產品發生「不符合」時,應即時採取「矯正」與「矯正措施」,矯正是「消除所發現不符合之措施」,「矯正措施」則是「消除所發現不符合或其他不期望情況的原因而採取之措施」;如果我們不能鑑別「不符合」的確實原因,據以採取有效果的「矯正措施」,那麼不符合之產品將一再產出,最後終遭客戶唾棄,市場流失,導致公司營運失敗。

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是政府的責任,也是政府提供人民的一項產品;多年來政府雖然一再加強攔檢取締酒駕,並修法以重典嚴懲,然而事件卻仍不斷的發生。2011年10月初,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女士,出勤救護反遭酒駕撞傷截肢,肇事者獲得交保處分,引發外界修法聲浪。爲了嚴懲酒駕肇事者,2011年11月8號立院修法,三讀通過酒駕肇事之刑期加重,一般酒駕沒有造成傷亡,舊法處一年以下刑期有期徒刑,新法提升到兩年以下,還得拘役或併科20萬元罰金。 酒駕致死或使人重傷,原本採刑責較輕的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罪論辦,最重也不過兩年;新法規定,酒駕使人重傷,處五年以下刑期,酒駕致死最高重罰七年刑期。[6][7]。

但是修法之後,情況並未改善;根據警政署資料,單單2012年1月到5月全臺酒駕肇事統計:死亡人數172人,取締酒駕件數4萬6330件,移送法辦人數2萬1108人;即令在葉冠亨酒駕肇事之後,仍然持續發生酒駕致死事件,6月17日、6月24日、7月10日、7月21日共4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8][9][10][11],其中7月21日,屏東縣萬丹消防分隊小隊長陳慶財,出勤返隊途中遭酒駕男子黃鴻修追撞,人車被拖行百公尺,小客車還高速撞斷電線杆,陳員當場慘死,黃嫌棄車奔躲到友人家,3小時後纔到案,酒測值達0.69,移送後檢方裁定1萬元交保,陳小隊長留下80多歲的父母,還有就讀國三、國一的兒女,真是讓人感到無盡之哀寂與不捨。這些數字令人心驚膽跳,也許我們應該重新檢討思考多年來政府所採行的措施,是否爲真正有效果?是否真正能防止「不符合」產品的一再發生?

美國的狀況

美國是已開發國家中,酒駕肇事傷人或致人予死事故比率最大的國家,美國的酒駕犯罪行爲稱爲「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的駕駛行爲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根據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NHTSA)」之估計,在2006年約有17,941人喪生於酒駕肇事,而在2003年約有50萬人於酒駕事故受傷。1970年代開始,受到「反酒駕母親聯盟」與「反酒駕學生聯盟」等組織之巨大壓力,美國逐漸加強酒駕之法規與刑罰,包括酒精濃度管制值加嚴、第二次酒駕之處罰、駕照吊銷等等。然而至2006年還是有那麼多人喪生於酒駕事故[12],可惜啊!!美國似乎亦無真正有效果的「矯正措施」。

「不符合」與矯正措施的簡要分析

現行政府採行之措施主要爲「加強臨檢取締酒駕」及研擬「修法以重典嚴懲」,請大家再進一步思考;事實上,這兩項都不是「矯正措施」;60年前美國品質管理大師戴明博士提出「品質不是檢驗出來的,品質是製造出來的」之名言,「臨檢取締酒駕]其實只是一種抽樣檢驗,酒醉駕駛人極可能在未遭受臨檢前即已造成不可挽回的過失,飲酒駕駛人亦可能遭遇臨檢、酒精濃度符合而放行,但隨後因身體微醉、視線搖晃、精神恍惚、喪失判斷力,駕駛不穩而肇事(每個人的體質不一),更何況無法對所有駕駛人全面實施酒測;「臨檢取締酒駕」並未消除「酒駕事故』的「因」不可能是「矯正措施」。

至於「修法以重典嚴懲],其實僅是事後的懲罰、無助於防止再發,當然對於「酒駕事故傷人或致人予死」的肇事者,判以「死刑」「無期徒刑」「鞭刑」「宮刑」等,均會引人戒心使不敢爲之;但是當一個人飲酒至開始享受微醉後,這種戒心早已置之九霄雲外了,因此「重典嚴懲]也不可能是「矯正措施』,僅是事後的懲罰罷了。

有效果的「矯正措施」

經由以上的討論,難道我們就此束手無策終日生活在惶恐中?「酒駕事故」很明確的「因」是「酒」+「駕車」要消除其「因」其實亦很清楚一是「禁酒」,另一是「不要讓喝酒的人駕車」。

20世紀有不少國家實施「禁酒令」,包括俄國和蘇聯、冰島、挪威、芬蘭、美國等(在伊斯蘭世界,飲酒是禁止的),但似乎都是無疾而終。美國基於清教徒的背景,在西方社會有最強烈禁酒情緒,美國禁酒令在1920年1月16日第18憲法修正案生效日開始執行,維持了13年零10個月19日17小時31分鐘,直至1933年12月8日下午5時31分才被撤銷;禁酒期間雖然酒的販賣已是非法,但仍然很容易在地下酒吧和其它地下組織買到,『禁酒令』提供了組織犯罪的獲利機會,他們接管酒的進口私酒業)、製造和銷售,最著名的私酒業者之一爲艾爾•卡彭(Al Capone)(被拍成電影「鐵面無私」),「禁酒令」使美國成爲一個虛僞的國家亦腐蝕了美國人民對法律的尊重,美國「禁酒令」末期適逢經濟大蕭條,影響美國經濟與人民生計,也愈不受歡迎,導致最終之廢止[13][14]。

臺灣酒精飲料之製造銷售,至100年3月,民間酒廠有418家以上,99年臺酒公司酒類市佔率67%,啤酒71.2%,酒類銷售103億65萬元,啤酒銷售231億6058萬元[15];另外,臺灣一年喝掉二千多萬瓶威士忌,九成以上都是進口酒,每年進口的金額高達新臺幣六十幾億元[16];「全面禁酒」是「酒駕傷人或致人予死」最直接有效的「矯正措施」,絕對能防止再發;然而看到他國以往經驗,以及臺灣酒類之消費量,「全面禁酒」似乎又是極不可能之事。

我們難道只能終日惶惶待撞嗎?個人深入思考後,建議整體社會大家一起來佈置預防性之安全網,全民來偵測預防「酒駕事故傷人或致人於死」事件,簡單建議如下:

1.在「修法以重典嚴懲」之前,應先立法通過「酒駕傷人或致人予死事故預防條例」,明確規定:

(1)所有提供飲酒場所營業機構 (大飯店、餐廳、酒店、夜店、Karaoke、黑白切路邊攤販)之最高實際負責人,以及提供飲酒場所之私人住家主人;其如未採取「酒駕事故預防行動」,則當其客人酒駕肇事傷人或致人予死時,應與肇事者擔負相同之刑責。

(2) 「酒駕事故預防行動』包括於客人用餐完畢離開時,確定有未飲酒之客人(或租車司機),能載送飲酒客人回到住宿(或休息)場所;確定之方式可爲簽署切結書,或是簡單以DV錄影,由某人親自敘述『本人未飲酒,負責載送那些人回到住宿(或休息)場所』。(3)負責載送飲酒客人之人員,如中途讓飲酒之客人駕車肇事,或是未載送飲酒客人回到原訂住宿(或休息)場所,其應與肇事者擔負相同之刑責。

(4)所有提供飲酒場所之營業機構,應具備酒精濃度量測儀器,以確保「負責載送飲酒客人之人員」確實無飲酒情形。

(5)對喜慶宴會之場合,超過一桌(12人)以上之宴會,由宴會負責人,負責採取「酒駕事故預防行動」,如其未採取,則當其客人酒駕肇事傷人或致人予死時,應與肇事者擔負相同之刑責,提供飲酒場所之營業機構不須擔負責任。

(6)如果客人抗拒「酒駕事故預防行動」,營業機構最高實際負責人、喜慶宴會之負責人,或是私人住家之主人,應報請警方立即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7)聘僱職業駕駛人之機構(客運公司、貨運公司、快遞公司、或一般公司行號等)之最高實際負責人,其如未採取「酒駕事故預防行動」,則當其所轄駕駛人員酒駕肇事傷人或致人予死時,應與肇事者擔負相同之刑責。「酒駕事故預防行動」主要爲確定駕駛人出勤前與執勤時未飲酒,採取方氏可爲:出勤前由第三者進行酒精濃度測試,車輛裝設監視器與酒精濃度量測儀器,其結果自動傳送公司,並且當酒測值超出異常時,原裝設之自動裝置立即啓動安全措施(例如對外發出警訊、放緩速度至熄火停車等)。

2.當「酒駕事故傷人或致人予死預防條例」立法通過以後,再來研究如何[修法以重典嚴懲」(「死刑」「無期徒刑」「鞭刑」「宮刑」等),這時就會有清醒之人,隨時心生警戒,全民一起來偵測預防,遠比「加強臨檢取締酒駕」,及事後嚴懲肇事者(或和解賠償)來得更有意義且具實際效果,而得大幅提升社會安全。

珍惜自己的生命並尊重他人的生存權

確實立法實施「酒駕事故傷人或致人予死預防條例」,會造成很多額外負擔,因此可預見將遭受極大阻力,很多人會認爲是不可行的空談;然而請大家進一步想想,當年開車不須綁安全帶,現今國人則都已接受,是全民重視安全與否?要不要採行罷了!更何況現今有DV等3C高科技工具、造車技術也已大幅進步,只要全民在日常生活上多加一點點過程,就可以真正讓我們的社會更安全,這不是全民所期盼的嘛?

4月25日早晨依慣例,上08:30的班,行車至高雄中華、民生路口就被警察攔阻左轉至中山路,下班後才知發生葉冠亨「酒駕致人予死」事故;事後回想當天如果我因開會而上07:30的班,我大約在會事故時間,經過事故地點,那就不曉得會發生甚麼狀況?我上07:30的班時,也經常看到老長官的夫人,做完晨間運動,在事故時間經過事故地點,因此老長官的夫人也極有可能成爲受害人。

如果沒有有效的「矯正措施」,「酒駕肇事傷人或致人予死」事故,隨時可能發生於臺灣2300萬人身上,不論你是首富、大飯店或酒店或「黑白切」老闆、學生、上班族、基層勞工、、、,大家都一樣承受相同的『發生率』;當然有幾個人絕不會被波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等),但2300萬人卻將會長年擔心,挫着等。

如果2300萬人,每個人珍惜自己的生命、關心家人朋友的安全健康,並尊重他人的生存權,那就大家一起來,要求政府儘速對「酒駕肇事傷人或致人予死」事故,擬出一套有效的「矯正措施」--「酒駕事故傷人或致人予死預防條例」。真心期盼大家一起來,要求我們的官員與民代,讓我們能放下心來enjoy life。

參考資料:

[1] 酒駕害3命 葉少求刑僅7年:蘋果日報2012.05.31[2] 葉冠亨成全民公敵 網友成立「毀家庭」粉絲團:ETtoday- 2012.05.03[3] 網友投票公審葉少爺 鞭刑、宮刑皆上榜:ETtoday-2012.05.19[4] 全臺抓酒駕:蘋果日報2012.06.09[5] 酒駕罰則修法:蘋果日報2012.06.17[6] 酒駕肇事致死 新修法加重:民視 – 2011年11月8日[7] 加重酒駕刑罰:原視 – 2011年11月8日[8] 聯合報:2010.06.19[9] TVBS:2012.06.25[10]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7月11日

[11] 消防小隊長出勤抓蛇 慘死醉輪下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2-7-23[12] Drunk driving-The Free Dictionary By Farlex-2012.08.06[13] Prohibition:Wikipedia [14] 禁酒令:維基百科[15] 臺酒公司99年度年報100.05.16[16] 國產威士忌 兩大品牌爭市場:新新聞2011-07-13

●作者T.Y 。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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