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某高中輕生案專審會開鍘 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臺中某市立高中前學務主任不當管教僅遭學校記過懲處,教育局介入1日召開專審會延審嚴辦,圖爲人本陪同該生家屬出面控訴畫面。(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高中生疑遭霸凌輕生案,針對不當管教,教育局提專審會,1日就前學務主任是否涉「停聘、解聘、不續聘」情形嚴審嚴辦,經過長達3、4個小時審議,決議對前學務主任處以停聘1年。教育局也將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審議程序,提升妥適性,儘速汰除不合時宜的校規或獎懲規定。

教育局表示,針對不當管教部分今召開專審會,會中當事人由律師陪同與會,充分表達意見,陳述自我主張或補充相關資訊提供委員參考;當事人離場後,委員經各面向審慎討論,最終決議依教師法第18條教師行爲違反相關法規,認定有停聘之必要,將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至於主任教官部分,教育局說明,專審會審議的對象是指具有教師身分的人員,主任教官不具教師身分,另有依法懲處的法規及管道;教育局已依據學校函報調查報告結果,召開人評會審理並決議對主任教官記過2次處分,並已報中央權責機關覈定。有關學務創新人員,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及其處置建議予以記過1次處分,據瞭解學務創新人員已申請離職。

此外,教育局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召開、審議或決議程序,提升所屬有關知能,避免造成決議「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明顯錯誤」、「違背解釋法則」等有欠妥適而有違法之虞。

教育局也提醒學校就現行校規及學生獎懲規定詳加檢視,儘速汰除不合時宜之規定或措施,應尊重學生自主權,校園安全管理措施亦應與時俱進,符合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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