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中生輕生案 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臺中公立高中生疑遭霸凌輕生案,臺中市教育局介入1日召開專審會,決議將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圖爲該生家長出面控訴畫面。(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某公立高中生疑遭霸凌輕生案,針對涉案的前學務主任,學校教評會認爲涉不當管教,並非霸凌,僅做出記過處分,臺中市教育局無法接受並直接介入,1日召開專審會,決議對前學務主任處以停聘1年。教育局並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審議程序,儘速汰除不合時宜的校規與獎懲規定。

這起高中生疑遭霸凌輕生案發生在今年2月間,當時該生家長出面控訴校方人員,自去年10月至今年1月間,密集對兒子非法搜身、搜書包,還罵社會敗類、垃圾,甚至栽贓偷竊、抽菸等各項罪名,蓄意刁難、迫害,讓小孩承受沉重壓力而選擇離開人間。

學校共有8人列爲相關人員,經調查後,前學務主任、主任教官及2名學務創新人員涉有不當管教;針對霸凌部分,調查小組則認定前學務主任爲管教失當,霸凌案不成立。

教育局指出,校方調查認定前學務主任等人不當管教且情節重大,但對前學務主任卻僅記過處分,經要求覆議,學校教評會仍維持記過處分,因此教育局主動介入,依《教師法》第26條召開專審會,取代教評會,就該案行爲人是否涉有《教師法》停聘、解聘、不續聘等情形進一步嚴審嚴辦。

前學務主任昨在律師陪同下出席專審會表達意見、補充相關資訊提供委員參考。當事人離場後,經委員就法規面、制度面、程序面審慎審議後,認定有停聘必要,決議對前學務主任處以停聘1年。教育局也將要求學校徹底檢討教評會召開、審議或決議程序,提升妥適性。

至於主任教官,教育局說明,專審會審議對象是指具有教師身分的人員,主任教官不具教師身分,另有依法懲處的法規及管道,該局已依據學校函報調查報告結果,召開人評會審理並決議對主任教官記過2次處分,並已報中央權責機關覈定。

另有關學務創新人員,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及其處置建議予以記過1次處分;據悉學務創新人員已申請離職。

教育局提醒學校就現行校規及學生獎懲規定詳加檢視,儘速汰除不合時宜之規定或措施,應尊重學生的自主權,校園安全管理措施應與時俱進,以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