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家/有了它,臺灣電子商務有機會躍升兆元產業

臺灣銀行家10月號。(圖/金融研訓院提供)

撰文劉其昌

金管會於8月底已正式核發6家業者設立許可執照,下一波還有20家第三方支付業者排隊等待覈準,因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發展有助活絡經濟金融等相關產業,更蘊蓄龐大潛在經濟產業動能,金管會主委曾銘宗預估國內下半年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可增加2成,有助電子商務躍升爲兆元產業。

中國大陸10年成長120%

電子商務業者認爲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發展活潑簡化支付方式,增加多元支付工具,提升支付效率效益,將可促進民間消費力(包括食衣住行育樂等支出),達到推升經濟成長效果,據估計電子支付交易將可貢獻臺灣經濟成長率0.17個百分點。

國際髮卡組織總經理少華指出,香港信用卡支付佔民間消費量40%、金融卡支付佔民間消費量20%,在中國大陸以光電爲支付載具之支出佔民間消費量56%左右,韓國非現金支付佔民間消費量比率亦高,在臺灣因爲目前非現金支付佔民間消費量比率尚屬偏低,未來發展空間與動能潛力均相當大。

第三方支付產業在全球蓬勃發展,2001至2011年間中國大陸成長率達120%,其他國家如德國、日本、法國、俄羅斯、美國等亦發展快速,平均成長率落在20%到40%之間。反觀臺灣第三方支付之法制基礎尚欠完備,造成產業發展不易、延滯不前。同時,在第三方支付業務模式及服務方式被大衆廣泛接受下,其風險問題亦逐漸浮現。

參酌國外法令規範, 比照開放收受儲值款項及無實質交易資金移轉, 幷包含實體通路交易之支付服務型態(即O2O,Online To Offline)與跨境支付業務。容許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並得對於經主管機關覈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支付服務。爲因應業務發展趨勢及鼓勵業者積極創新,保留主管機關未來開放其他相關支付服務之空間,以符合業者需求及國際發展趨勢。

爲避免支付款項遭恣意挪用,規範電子支付機構動用運用支付款項之方式,並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將支付款項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以確保支付款項安全。當犯罪不法情事發生時得以有效追查,並建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留存相關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落實防制洗錢。在交易資訊安全及健全業務運作上,維持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建置適當之資訊系統及符合一定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利完善資訊安全控管。

同時規畫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則應遵守主管機關公告,對使用者權益保障更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範本之內容。

精彩全文,詳見《臺灣銀行家10月號》。 ※ 本文由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未經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