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出軌》葉慶元/工程車司機判5年太低?是否加重刑責立院可討論

● 葉慶元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秘書長

刑事究責與賠償

工程車的駕駛,沒有將工程車剎緊,導致工程車滑落邊坡進入軌道,致使火車出軌,造成至少50人死亡,顯然必須承擔《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如果沒有意外的話,法院應該會判他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的上限)。

除了他之外,負責督導這項工程的臺鐵工作人員,還有他的上司監工,可能也會有過失致死罪的責任,但是責任應該相對就比較輕,刑期可能也會比較短。

我知道,大家可能覺得刑期很低,不過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就是如此。是不是要針對業務過失造成大量死亡的情況而加重刑責,其實是立法者可以討論的事項

關於民事責任,除了施工單位顯然要負擔賠償責任之外,臺鐵依據《鐵路法》,也得承擔賠償責任。至於臺鐵跟施工單位的責任比例,未來恐怕會是民事審判重點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鐵路法》第62條

「鐵路機構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系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爲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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