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開案爭訟15年 證交法犯罪利得統一見解

本報資料照片

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涉臺開內線交易案爭訟15年,其中影響最重大的是關於內線交易犯罪利得計算方式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9日裁定、統一解釋,已實現者用「實際所得法」計算,如果未實現利得,用「擬製所得法」計算。

「實際所得法」是,被告得知內線消息後買賣股票,並在消息公開後再買賣,以買賣股價差價乘以股數計算犯罪利得;「擬製所得法」,以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的差額,計算內線交易所獲取的利益

刑事大法庭表示,計算利得的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手續費稅費成本。此次大法庭是針對「犯罪利得」計算方式,並非犯罪所得,另大法庭的統一見解,與臺開案更四審及更五審的法律見解相同。

臺開案起因2005年,趙受邀餐敘,臺開前董事長蘇德建透露臺開利多內線,趙把消息告訴父親趙玉柱,與寬頻房訊總經理遊世一聯手低買高賣,在股價上漲時脫手,賺取暴利

一審趙重判刑6年,二審到更二審改判7年,更三審認定內線交易獲利未超過1億元、輕判4年,更四審改判3年,更五審又改認定不法獲利逾1億元,須加重處罰,但因趙未實際獲有財物財產上利益,依速審法減刑改判3年8月。

上訴後,最高法院分案由忠義法官承審,由於臺開案至今5次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二審及三審間來回,並非有罪或無罪的認定,而是法官對於內線交易罪犯罪利得的計算方式,此次大法庭終於統一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