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曼谷連環爆 觀光局:旅客退費可擇優辦理

曼谷連環爆,衝擊觀光客信心。(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旅遊中心綜合報導

外交部18日晚間將泰國曼谷旅遊警示燈號調升至橙色交通部觀光局業者取得共識旅客即日起可選擇最有利方案辦理退費、轉團或延期

泰國曼谷繼17日晚間爆炸案後,18日下午又再度發生爆炸案,嚴重衝擊觀光客信心,外交部昨晚也宣佈將曼谷旅遊警示燈號調整爲橙色,呼籲民衆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

▲四面佛昔日人潮聚集景象。(圖/記者陳姿吟攝)

根據《中央社》報導,觀光局19日與品保協會、旅行業聯會行政院消保處和外交部達成共識,旅客可以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8條之1辦理解約,須扣除必要費用補償業者,補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5%。

觀光局業務組副組長瓊華表示,考量有些旅客距離出發還有段時間,如果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7條辦理,可能還會比第28條之1要來得省,因此開放旅客可擇優辦理。

陳瓊華補充,如果旅客認爲扣除必要費用並賠償5%旅行費用負擔過高,也可選擇轉團、延期等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果消費者有發生任何消費爭議,也可向消保處、觀光局和品保協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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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7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內容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3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10%。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20%。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30%。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50%。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前項規定作爲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8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內容: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爲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爲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爲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28條之1(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