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檸檬車法案拍板 7月上路

臺版檸檬法案重點

經濟部28日公告最新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效仿美國「檸檬車」法案精神,未來消費者購車後180天內或1.2萬公里里程內,若發生六項重大瑕疵或相同瑕疵修復四次以上、或累積無法使用30天以上,可要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臺版檸檬車法案預計7月1日上路

民衆買新車最怕遇到怎麼樣修都修不好的「車王」,而美國專爲保障汽車買主權益「檸檬法(Lemon Laws)」就是針對出廠後有瑕疵問題、屢屢回廠維修的汽車訂出的消費者保護法。經濟部2018年着手大翻修20年來未更動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將「檸檬車條款」納入,當時引發不少車商反彈,希望延期,經濟部28日正式公告,確定在7月1日生效

經長王美花指出,新版契約納入「檸檬車條款」規定,也就是交車後一定期限(不得短於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於1.2萬公里)屢修不好,將可更換新車或退貨,是對消費者更有保障的機制。至於爲何要六個月後才正式適用?她解釋,因外國車在臺市佔率達一半,而「檸檬車條款」屬重大事件,因此給國外車廠有半年準備期間。

臺版檸檬車法案中規定,交車後一定期限(不得短於180天)或一定里程(不得少於1.2萬公里),如果遇上種重大瑕疵,包括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或排檔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突然熄火、引擎溫度升高到極限、其他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等六項,經維修超過二次以上,消費者就可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另汽車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覆正常機能,或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送修原廠指定場所後,消費者累積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時,消費者可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但新規定也提到,「30天以上無法使用車輛」不包括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或回廠維修有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合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