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罷免違法? 臺聯黨團擬提案修改

▲「闌尾」割不割得成,恐怕得先面臨《選罷法》這一關。(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劉康彥臺北報導

太陽學運」後,社會討論罷免情況增加,但依照現行《選罷法》規定,任何罷免案的相關宣傳皆遭禁止,立院臺聯黨團8日上午表示,原規定無助於社會意見溝通,基於言論自由與避免不必要糾紛,臺聯將於近日提案修正《選罷法》,讓罷免權獲得更多保障。

臺聯黨團8日上午發出新聞稿表示,《選罷法》中有關罷免案之進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違反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的相關規定,是民國72年、戒嚴時期所增訂,不符時代需要。

黨團總召賴振昌認爲,近來公民運動聲浪增高,但限制人民罷免權之行使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有違憲之虞,何況實務上,若不能宣傳罷免活動,要如何徵求連署?,民衆報紙投書新聞媒體報導罷免某公職人員,是否能解釋爲「宣傳罷免」,容易產生不必要爭議

副總葉津鈴則說,臺聯已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刪除「不得有宣傳活動,及違反者處以罰鍰」之規定,並將於近日提出,以保障人民罷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