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90萬判7年定讞 花原住民議員陳英妹部落喊冤

花蓮議員陳英妹被控索賄,判刑7年定讞。(資料照片王志偉花蓮傳真)

花蓮縣平地原住民議員陳英妹,被控在2006年將自己的議員補助款額度300萬元賣給廠商,透過友人從中索賄90萬元,花蓮高分院更二審依貪污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英妹今早在部落會勘,得知判決結果情緒激動喊冤「我發誓,我沒做過!」

法院斥她爲牟個人利益,所收取賄賂金額非微,背離選民付託,犯後否認、未見悔悟。檢方透過程序依法監控防止脫逃,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證實,已有適當作爲來確保執行順利,至於被告何時到案發監執行,基於隱私因素暫不便說明。

陳英妹被控於2006年出售300萬元議員補助款額度給業者,花蓮地院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花蓮高分院更二審改判7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英妹今早在部落會勘,得知判刑定讞,激動說「我發誓,我如果有做這種事情,我對得起選民嗎?」她說,自己1994年當選代表,踏入政壇,30多年民代任內,沒有坑過別人一毛錢,「怎麼可以把沒做的事情套在我頭上!」

花蓮縣議會議事組表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縣市議員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將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另選罷法第74條,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情形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等中央選委會和內政部的公文以後再辦理後續作業

71歲陳英妹2006年當選第16屆縣議員,連任4屆。第7選區有2席議員,本屆選舉時5人蔘選,由陳英妹與哈尼.噶照當選,陳英妹被解職後,將由落選頭、前議員陳建忠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