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陸漁船約定每月索賄百萬元 前海巡分隊長判刑定讞

▲我國首宗向大陸漁船索賄案,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海巡海洋巡防總局第9海巡隊前分隊長黃文哲,與妻子、第3海巡隊前辦事員陳文君,遭檢方查出,2人向大陸漁船船隊每個月索賄100萬元,並允諾每天通風報信海巡勤務分配內容,包庇越界捕魚,是我國首宗向大陸漁船索賄案件。最高法院審理後,9日將黃男判刑5年7月定讞。

除黃男定讞外,同案被告包含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前小隊長林黃財,第3海巡前隊員徐良吉,分別判刑2年5月、5年定讞。居間聯繫的我國莊姓漁民夫妻,則分別遭判刑1年、1年10月定讞。另外陳女二審被依貪污罪判刑2年7月、褫奪公權3年,這部份則遭撤銷發回。此外,6名被告所犯「泄密罪」部分,二審分別判刑2至4月,可易科罰金,這部分已先行定讞。

判決指出,黃文哲於2000年間任職於任第3海巡隊小隊長時,就因查緝大陸鐵殼船越界捕魚案件,多次取締大陸福建閩獅漁」船隊,因而結識「閩獅漁」船隊船長建興。黃文哲深知大陸漁船越界捕撈被緝獲後,將被扣船並處100萬至1000萬元鉅額罰款,並自恃在第3海巡隊任職許久,夫妻均熟知第3海巡隊事務,遂拉攏當時同事林黃財、徐良吉,大膽向「閩獅漁」船隊索賄。

黃男透過臺灣漁民莊姓夫妻檔,自2012年6月多次到大陸邀對方餐敘並索賄,雙方議定以每月、每艘漁船10萬元,並以10艘漁船覈計由船隊每月支付100萬新臺幣(21萬元人民幣)賄賂,約定只要這10艘船越界捕魚被查獲時,僅被驅離而不需扣船、罰鍰。

黃男等6人取得1次賄賂後,即因6人細故爭執後停止收賄。但因「閩獅漁」船隊還是被其他海巡單位查獲,6人均心生愧疚,即分別利用手機傳送第3海巡隊班表給對方知悉,以規避查緝。臺南地檢署查獲上情,報請臺中地檢署發動偵辦,逮捕黃男等6人,4名官員隨即辭職,檢方對6人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一審將黃男等人分別判刑5年7月到1年2月不等,二審則改判5年7月到1年不等。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9日判決,除將陳女部分撤銷發回外,其餘上訴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