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貪污2076萬買黃金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判刑18年

▲前消防署長涉貪污收賄2076萬元,堪稱史上最貪,14罪共被判刑18年。(圖/資料照)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無線電通訊採購弊案,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包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人員收受賄絡部分共9罪,分別被處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另追加起訴洗錢,僞造文書等,分別被處1年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合併14罪應執行期共18年,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贓款2076萬元全數沒收。

前防消署長黃季敏被控在9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透過「先射箭再畫靶」等方式,讓屬意廠商得標,從中收賄2000多萬元,另爲「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臺建置案」後續的維護案,護航廠商圖利1200多萬元,案經檢方起訴求處無期徒刑,臺北地院今(3)日下午審結,合議庭依違背職務收賄等14罪,判黃季敏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8年,追繳沒收犯罪所得2076萬元。本案可上訴。

依合議庭認定,黃季敏共犯9個違背職務收賄罪,分判刑10年到15年不等;兩個洗錢罪各判刑9月;兩個圖利罪判刑6年、8年;1個使公務員登不實僞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

檢調當初偵辦本案,曾在黃季敏轉任民間職務辦公室搜索查扣到近20公斤的黃金存款近6000萬,另查獲有女性密友,引發各界關注,將他聲押獲准。案經移送北院審理黃涉貪收押近1年後,獲裁準500萬現金、2500萬書面保,合計3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每晚7到9點得到住所轄區派出所報到。

北檢是在2012年12月25日首次偵結黃季敏案,檢察官認定黃季敏在2002年至2006年間,在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臺建置等9件防災救難器材標案,爲讓屬意廠商得標,直接以長官身分坐在主席臺,主導評選會議事,涉嫌從中收受賄賂2000多萬元。檢察官痛批「明知採購經費人民救命所需,竟中飽私囊,嚴重敗壞官箴,惡性重大」,依貪污等罪起訴黃季敏,求判重刑無期徒刑。

另在2008年間,爲「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臺建置案」後續的維護案,爲廠商量身打造招標規格護航,罔顧政府採購功能品質,圖利1200多萬元,2013年5月第二波偵結起訴,並同前案一起移送北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