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A救災救難錢 二審改判16年賠2066萬元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收賄2066萬元,二審判刑16年。(本報資料照片)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11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收賄航廠商圖利,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將黃判刑18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其中一件標案罪證不足,改判處16年徒刑。可上訴。

黃季敏2002年至2006年間,在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臺建置等9件防災救難器材標案,爲讓屬意廠商得標,直接以長官身分坐在主席臺,主導評選會議事,涉嫌從中收賄。

2004年辦理「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臺建置案」,黃涉圖利臺標公司,2008年後續維護案,也護航臺標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