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館長有7項前科 退役上校李天鐸二審判賠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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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退役上校李天鐸去年在臉書指「館長」陳之漢有7項前科,陳提告求償,李雖辯稱誤信網路消息願意賠1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審結判他須賠償30萬元並在臉書個人粉絲專頁道歉,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改判25萬元。

館長提告指控,去年5月20日李在其Facebook粉絲專頁「李天鐸軍事論壇」公開貼文,指他有毒品、竊盜、賭博、恐嚇、傷害、搶奪、共同強制罪等前科紀錄,隔天他提出良民證以澄清後,李又在臉書上再次攻擊他。

他說,自己曾服役於海軍陸戰隊,屢獲晉升,並擔任兩棲基地訓練和技擊訓練教官等職務,參與921 震災,榮獲陸戰隊獎章,他熱心公益不遺餘力,但李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已使社會大衆誤解他,應賠償他名譽權受損共50萬元。

李天鐸則表示,他誤信網路消息,疏於查證而在臉書張貼這些內容,願賠償陳之漢10萬元,並願刊登道歉啓事等語;但因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士林地院判決李須賠償30萬元,高院判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