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助高虹安貪污「兔姐」被判2年 前辦公室主任黃惠玟迴應了

▲「小兔」黃惠玟在宣判之後,在臉書發出女兒手繪圖自嘲。(圖/黃惠玟提供)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擔任立委期間涉詐助理費,臺北地方法院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判高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一審可上訴。助理部分,「兔姐」黃惠玟2年、陳奐宇1年、「公衛文」王鬱文2年,分別宣告緩刑3年至5年,陳昱愷無罪。對此,黃惠玟律師簡大爲代爲迴應,他表示,黃惠玟感謝大家的關心,唯一比較困惑的是,法官說黃惠玟並未繳回犯罪所得,所以不適用減刑,旦偵查中檢察官明確告知黃惠玟沒有犯罪所得,至於是否上訴會再討論。

檢方調查指出,黃惠玟銜命辦理,每月灌水數千元到1萬元金額、儘量報到預算上限,時任高辦主任陳奐宇、法務主任陳昱愷與公關主任王鬱文配合簽字,交給高虹安覈定後向立院申報,至同年底詐領共62.5萬餘元。

綽號「兔姐」的黃惠玟被視爲本案關鍵證人,證稱高虹安拍板決定助理該繳回多少差額充當「零用金」,且看帳仔細、會碎碎念,雖然「人很好,會給助理髮獎金」,標準卻是「看心情」,她離職時,高尚未歸還零用金代墊的部分私人花費。

全案今日宣判,高虹安被重判7月4年、沒收11萬餘元;黃惠玟判處2年,緩刑5年,義務勞務240小時;陳奐宇判刑1年,緩刑3年,義務勞動100小時;王鬱文判刑2年,緩刑5年,義務勞務240小時;陳昱愷則判無罪。

對於判決,黃惠玟僅在個人臉書貼出一張圖畫,附上文字:謝謝大家關心,我去掃地了。

黃惠玟律師簡大爲受訪時則代爲迴應,他表示,黃惠玟感謝大家的關心,唯一無法理解的是,北院說黃惠玟並未繳回犯罪所得,所以不適用減刑,這部份偵查中檢察官明確告知黃惠玟沒有犯罪所得,所以當事人有點無奈,她不是不願意繳回,而是檢察官告知沒有犯罪所得可以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