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頭屋鄉長收賄 苗栗縣議員江村貴判9年4月定讞

苗栗縣議員江村貴當鄉長時收賄,判刑9年4月定讞須入獄(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議員江村貴6年前擔任頭屋鄉長時收賄80萬元,讓2名鄉民錄取爲清潔隊員,最高法院駁回江的上訴,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全案定讞。江須入獄。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江村貴擔任頭屋鄉鄉長期間,和時任頭屋村村長的彭正榮(一審判刑1年6月,緩刑5年、未上訴已確定),在2016年2月22日中午,由彭收受陳姓男子交付的賄賂50萬元現金後,彭分得10萬元,江分得40萬元,由江男讓陳的兒子錄取進入頭屋清潔隊。

江、彭2人另外在同年3月22日下午,由彭正榮收受林姓男子交付的賄賂50萬元現金,作爲林錄取成爲頭屋鄉公所清潔隊員的對價,彭分得10萬元,江則分得40萬元,林男同樣在同年5月份順利進入頭屋清潔隊。

臺中高分院斥責江男案發時任鄉長,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爲民服務,竟爲貪圖不法利益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嚴重斲傷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所爲殊值非難,判刑9年4月,江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