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忘了公文」受刑人白做工4個月 非冤獄!救濟補償沒了

▲因書記官的疏失,彭姓民衆多做了4個月的工作。(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地檢署因書記官忘記發公文,導致受刑人原本可以提早假釋的部份遺漏,因而多服了4個月的勞役案經竹調查,提報檢署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懲處決議函報高檢審議,於2019年對相關人員予以記過、列入考績等懲處,不過因受刑人系因並「無法提早假釋」的情況,而非「坐冤獄」,因此無法依法獲得補償監委美玉11日再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正視並檢討。

監委王美玉透過新聞稿指出,彭姓民衆因案宣告強制工作,於2016年10月7日泰源技訓所函報新竹地檢署,可免繼續強制工作,新竹地檢署也在7日後籤辦完畢,不過因本案未分案列管,無法追蹤而被書記官遺漏了4個月。事後,新竹地檢署爲此展開調查,除了負責的書記官記過,相關的主管也列入考績作懲處。

新竹地檢署表示,過去此類矯正署報請聲請免除強制工作的案件屬一般文件收文後由各股書記官自行辦理及控管,並無特殊列管及研考規範,本案發生後,竹檢立刻展開檢討,改將本類保安處分的公文全部列爲「案件」,需分案控管,待實際發文後,始能結案以利管考稽覈,避免有所遺漏。

雖相關人員因疏失獲得懲處,但彭姓受刑人卻因提早假釋被減少,而非「坐冤獄」,因此無法適用冤獄救濟補償。

王美玉表示,彭姓民衆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受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依公約及一般性意見規定,不得使其遭受與喪失自由無關的任何困難或限制,因此因書記官疏失而由受刑人來承擔,並不合理,囿於現行法規限制,無法取得救濟管道監察院也要求法務部應正視人民權益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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