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三讀 外國人、無國籍者在臺冤獄得申請補償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第36條刪除,賦予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讓外國人和無國籍者都能受合理及平等對待,可依法請求合理補償;另外,第7條「可歸責於請求人時酌減補償金額」規定,若依一般社會通唸的標準過於抽象,因此刪減,採用一般補償金額規定。

現行《刑事補償法》第36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爲限。司法院在提案說明中表示,該規定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所定,然在人權已受國際各國普遍尊重及保障之今日,允宜與時俱進。

三讀條文規定,若外國人身體自由確受臺灣公權力合法限制,構成特別犧牲,基於人權立國、實踐人道主義,應賦予該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權利;三讀條文表示,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包括公務員行爲違法或不當、受害人所受損失、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

至於罰金、易科罰金的補償,現行規定應依已繳罰金1倍至2倍金額附加利息返還;三讀條文規定,考量罰金、易科罰金爲刑罰,與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的性質不同,因予以區別以符合補償公平,因此將補償倍率調整爲1.5至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