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長陳火盛被控運毒 冤獄2966天獲刑事補償1186萬

陳火盛(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縣「得利10號」漁船2009年被查獲紙箱運毒案,船長陳火盛判刑18年定讞,陳坐牢8年多後獲再審,最高法院去年8月認爲檢方舉證不足,判決陳無罪確定。陳日前以他再審獲釋前遭囚2966天,聲請刑事補償,高雄高分院決定補償陳每天4000元,共補償1186萬4000元。

檢方指控,陳火盛與林進龍、趙鳳珠、林金羣、謝龍宗(趙、林及謝3人判決有罪確定),及綽號「阿超」的男子計劃從菲律賓以漁船走私海洛因毒品來臺。

謝龍宗2009年5月8日指示趙鳳珠臨櫃匯款購毒基金新臺幣300萬元,另將餘款230萬元,由謝龍宗兌換成同額美金攜至菲律賓,林金羣與謝龍宗與「阿超」會合後,以3臺DVD機臺夾藏16塊海洛因磚,利用漁船走私來臺。

檢方指控陳火盛駕駛「得利10號」漁船到達菲律賓納卯港,與林金羣、謝龍宗在菲律賓「紅滿公司」內碰面,林金羣當場交付3臺DVD機臺夾藏16塊海洛因磚的紙箱給陳。

陳男駕駛「得利10號」漁船返抵屏東東港碼頭,依林金羣指示聯絡林進龍拿紙箱,林進龍亦依林金羣指示聯絡謝龍宗前往領取;之後謝龍宗駕車前往林進龍住處領取藏16塊海洛因磚之DVD機臺的紙箱遭警方逮獲。

高雄高分院裁準再審後,認定沒有證據證明陳男知悉所載運紙箱內裝之DVD機臺藏放毒品,以及他收受任何對價性報酬或利益,改判無罪,去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陳再審獲判無罪確定。

陳因他再審獲釋前遭囚2966天,聲請刑事補償,指他因這起官司減少工作損失高達 6800萬元,請求以每天5000元的最高補償,但高雄高分院審酌後,決定補償陳每天4000元,共補償陳1186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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