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刃前夫再刺獨生女 自首輕判2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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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臺灣印尼王姓女子,與前夫吳姓男子在2002年結婚後,3度離婚仍同居,前年她與吳男爭吵後,趁他與自己獨生女兒熟睡時持水果刀殺死,歷審考量王女自首符合減刑要件輕判28年,王的律師主張量刑重提上訴、檢方未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42歲的王女與前夫在工作、女兒教養公婆相處常起爭執,她先到大賣場購置水果刀藏在3樓臥房抽屜事發前1天在吳家經營汽車旅館工作的王女,與同事口角遭吳男責罵,她於是決意行兇殺人。

2018年12月7日凌晨王女下班回家後,趁吳男熟睡時持水果刀猛刺胸、腹,她見吳男負傷沿走廊衝下樓求救,但因出血休克死亡,她轉而到臥房隔壁自己就讀國中的女兒房間,朝女兒猛刺把刀子直接刺入其心臟致死,王女行兇後滿手鮮血自行走到派出所自首。

死者家屬擔心王女若未判死刑,將來出獄,可能會再犯,使家屬性命安危堪憂,日夜活在恐懼之中,因她泯滅天良惡性重大,罪無可逭,應處以死刑,方能還死者及家屬公道,以撫慰家屬失親之痛,王女也向法院說「可以判我死刑」。

歷審認爲王女剝奪2條生命,且行兇時點在家人均入睡毫無防備之際,使被害人家庭破碎,其身心均受到極大之苦、折磨,吳男的父母因此重大打擊而半夜無法安心入眠,常突然驚醒、害怕獨處,覺得在最安全的家中都會慘遭殺害,沒有一個地方是安全的。

歷審指出,王女的犯行所造成危害至深至巨,無從宥恕,她說願意被判死是情緒性發言,實際上並無悔悟之心,但因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後輕判28年,王女認爲量刑過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