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陳勝朗專欄/外力干涉我國核武研發經緯(上)

中科院對外說明飛彈武器研發成果。(曹俊漢攝)

一、前言

早年,國防部爲加強現代化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以配合國防建軍需要,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提奉 總統覈定成立中山科學研究院籌備處,積極籌劃組織任務及其人力、院址設置工作。接着在民國五十五年元月二十五日於總統府第一次軍事會議中呈報「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一階段第一期工作計劃」之簡報,其中即成立第一研究所(即核能研究所),負責核能之研究發展任務,以民國五十八年底完成一擁有核子試爆之技術及能力爲第一階段計劃目標。簡報後於元月三十一日奉指示:本案原則可行,着由行政院與國防部研究實施。

斯時,鑑於核能技術的應用發展,業可兼顧國防上的需要與經濟發展(核能發電)及和平用途,確爲國家未來命運重要所繫,且又基於未來反攻大陸時能有效控制及運用其既有核能基礎之着眼,是以所研訂之多目標核能發展計劃建議案,爲各相關部會所認同。

核能研究所自民國五十五年籌備成立迄今已近五十年,期間在研發設施、技術及人才培育等方面均已奠定良好基礎。在研發工作上,除完成早期階段性任務工作外,于歸建原子能委員會後近二十餘年來,更是配合我國原子能科技發展政策推展不遺餘力,其中,除致力於配合國內核電廠運轉除役之核能安全技術的建立與應用外,對於原子能在覈醫、農、工業界及學術界等應用亦多方提供服務,近數年來,更將建立的核心技術轉用在新能源與環保等領域的研發方面,且不斷地將研發技術成果轉移民間,爲國內產業加值及經濟發展與國人健康貢獻心力。

核能研究所于歸建原子能委員會前,在研發計劃任務推展上,由於遭受外力先後三次重大幹涉,在發展工作方面雖多方戮力維護國家利益,仍不得不多次調整方向,期達成使命。

本報告內容主要說明核研所發展過程遭受三次外力重大幹涉情事背景、經過及對我國核能發展影響情形,以及發展路程方向之轉折與因應推展措施。報告內容所詳述外力挾其強權屈辱我國遭受不平等待遇經過情形之記實,期望吾等後人能自其中獲得教訓,在未來其他研發領域能更爲自立自強,再者對於坊間媒體登載有關核研所發展核武情事內容亦可據之作爲評量參考。

二、外力重大幹涉情事之背景、經過及對我國核能發展影響

(一)民國六十二年間

1.背景

核能研究所起始的計劃任務目標,主要爲建立密閉式燃料循環系統技術能力,因此,先後分別向加拿大購置利用天然鈾爲燃料的40百萬瓩重水反應器、燃料元件製造廠、向比利時技轉燃料檢驗熱室、向法國購置鈽化學實驗室、並預備向西德購置核燃料再處理廠,同時也自力設計建造核燃料再處理實驗室、各設施分別設置之歷程以及其相互關聯性,主要目的之一期能煉製『鈽』原料。而各設施的設置建造也向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申請在案。

2.外力干涉經過

核燃料再處理廠,爲核燃料循環系統中煉製『鈽』原料,極爲關鍵設施之一環,斯時核研所曾多方覓求國外合作對象,在62年初與西德廠商達成協議正準備簽約時,突遭外力介入橫加干預,致使原計劃受阻。

3.對我國核能發展影響

由於核燃料再處理廠設置計劃的受阻,致我國對核能發展計劃不得不加以適當調整,而朝向於動力反應器及開放式燃料循系統之研究爲主,且將核能研究納入國家核能建設之一環。

(二) 民國六十五年間

1.背景

核研所於60年自力建造之核燃料再處理實驗室,系設計以處理美國出租予清華大學而嗣後又售予核能研究所之乏燃料(20%濃縮鈾)。於承購之初,核能研究所即曾表明此意向,其目的在將剩餘之濃縮鈾提回供作水鍋式反應器燃料之用,且經美方主管部門正式函告同意在案。

2.外力干涉經過

美國在65年中除循政府途徑對我國施加核能研發作爲外,且6月間開始利用媒體刊載我國欲發展核子武器之消息,製造對我施壓之藉口,接著於66年6月派遣七人小組,來所檢查有關設施,期間展開連串之無理要求,並以停止對我國核能電廠燃料之供應、科技、經濟及其他合作等事項爲要脅,逼迫我接受有關事項要求,期更限制我國在覈武方面之能力。美方所提出之要求事項爲:

1)在訪問小組來臺前(65年底),即要我國將已測試完成欲進行運轉之「核燃料再處理實驗室」的設備予以拆除。

2)對我國在覈能研究上提出:

a.我國現有或今後可能取得或建造之全部核子原料、器材及設備,除全部納入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之保防視查外,並依據所謂<中美民用核能合作協議>約定,全部核子原料、器材及設備視同系由美國供應。按其本意亦即指美國有權視察非由美供應之物料與設備,並於必要時可將其移轉或拆除運至美國。

b.我國現有及將來所有在反應器產生之乏燃料,須獲美國之同意始能處理。

c.我國應停止有關核燃料再處理、鈽及鈾─233之分離及處理、鈾濃縮及重水生產等發展工作。

d.我國現有購自歐洲及美國之鈽全部運交美國,由美方作適當之補償。

e.我國今後需與美國磋商,以避免從事發展核爆能力之任何計劃或活動。

f.在我國核能研究計劃未獲美國同意以前,停止桃園計劃研究用反應器(簡稱TRR)之運轉。

3)訪問團返美后,於66年4月更進一步要求我研究用反應器停止運轉,經多方交涉協調直到67年7月始同意我再行運轉兩年。另外,又經由IAEA要求改裝反應器TV監測設備。

上述外力所採取之激烈措施,據66.02.25美方告知我駐外單位,謂其認爲我國核子研究達高深程度已具製造核武知識與能力,其後於66.6也將核能研究所購自美國585克、比利時490克的鈽均運至美國。

4)其間,我「核燃料再處理實驗室」拆除之設備,於66年3月25日由IAEA人員要求會同封存,至75年4月再會同將各設備割開破壞。

3.對我國核能發展影響

本次外力干涉結果,使得核能研究所之設施,如鈽化學實驗室、水鍋式反應器廠、燃料元件廠等裝備設施均形成無法運作。衡諸以上事實,可知外力對我國核能研究之干涉,實已遠超出國際原子能總署爲核子保防而做之各項檢查與要求,總總事項均屬無理而令人難以相信之強權要脅,實爲屈辱我國之不平等待遇作爲。

在遭受上述衝擊情況下,政府逐調整我國核能發展重點方向,以逐漸建立我國之核能工業的技術能力,協助我國核能電廠營運安全爲重點,另外,也朝向有關核原料濃縮鈾-235加工及核能電廠器材研製能力等方面努力,以免被外力一國所壟斷。(明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