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驗37支攝影機影像還原真相 彰化地院痛批執法越界 分局長指示 陳抗者推擠 員警就跌倒

根據彰化地院調查,洪姓警員以高舉左臂且橫向張開右臂方式極靠近黃錫富黃男左手拿着陳情書推向洪員胸前,洪員便向後倒。(摘自判決書/謝瓊雲彰化傳真)

退休警員黃錫富因反對年金改革,前年多次向蔡總統車隊陳情抗議,發生推擠遭法辦,彰化地院本案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簡璽容法官黃玉齡與黃士勘驗警方37支密錄器攝影機影像,發現警分局長竟指示現場員警被推擠就順勢跌倒,以便將陳抗者現行犯逮捕。判決書中痛批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判決黃男無罪。但也提醒基層員警,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英文前年競選連任時,反年改的退休軍警拔菜團體如影隨形,總統府國安局爲維安,要求當地警力高度戒備,把陳抗區愈排愈遠,避免陳抗者鳴笛干擾車隊。

前年10月16日,蔡英文至彰化社頭天門宮參拜,同年11月16日在員林成立蔡英文陳素月聯合競選總部時,黃男均帶着汽笛獨自到場抗議,與警方推擠,遭田中、員林警方依妨害公務、傷害等現行犯移送法辦,並遭檢方起訴。

但兩案審判長餘仕明、簡璽容皆認爲,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而判決無罪,簡璽容更在判決書登載警方錄影畫面截圖,以長達29頁篇幅詳述無罪判決理由,痛批國安、警界執法不正當。

判決書指出,黃男是彰化縣退休警消協會及反年金改革人士,前年11月16日中午,在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持汽笛喇叭等候總統車隊返程,欲鳴笛抗議並攔車陳情,7名員警上前團團包圍,過程中黃男推倒洪姓警員,並導致另名楊姓督察員在搶奪、撥掉汽笛喇叭頭時,右食指被割破皮受傷,遭檢警認定涉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

但法官勘驗警方所提供的37支攝影機、密錄器影像檔,發現時任員林分局長洪文宏曾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所長,告知「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

林姓分駐所長出庭證稱,分局長於勤前教育時指示,要圈圍陳抗者,不要有搶奪、推擠的暴力行爲,若圈圍過程遭推擠或壓迫,就順勢倒地,保護同仁權益。

彰化縣警局督察科楊姓督察員也稱,雖未參加勤教,但有接到指示要轉達分區指揮官,若被告當場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法官勘驗過影像檔案後認爲,無法排除洪姓警員是配合上級指示順勢跌倒,楊姓督察員則因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按鳴喇叭導致自己受傷,黃男行爲僅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難認有對2人妨害公務與傷害的積極主觀犯意,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判黃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