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週刊/塑化劑輕判 揭開消保法無用真相

文/張瀞文

兩年前,被稱爲食品食安海嘯、幾乎「動搖國本」的塑化劑案,團體求償訴訟在10月17日一審宣判

這起國內首件食品安全團體求償案件,具有指標性意義,消基會替561名消費者向37家業者提出25億元團體訴訟求償金,但一審法院僅判賠120萬元,出乎各界意料之外。

其實從塑化劑團體求償這個指標性案例,法院的思考邏輯及判決態度,幾乎可以斷定,「未來臺灣食安事件仍將層出不窮,國人健康仍將持續亮紅燈,」立委田秋堇說

理賠差很大企業損失,比民衆健康重要

在這次塑化劑集體訴訟案中,讓人覺得很瞎的判決當屬:把添加塑化劑食品吃下肚的消費者,也就是事件直接受害者,有人僅獲得新臺幣9元的補償,但食品業者卻「搶先」獲得鉅額賠償。

塑化劑案爆發後,下游食品業者統一大漢酵素生物科技康富生技公司紛紛將箭頭指向上游原料提供源頭賓漢與昱伸公司。

去年8月,板橋地院判決賓漢及負責人要連帶賠償統一企業7340萬元,接着,法院也判決昱伸須賠償康富421餘萬元,另外也須賠償大漢酵素3383萬餘元。

如果按照新北地院這樣的判決,顯示法官的思考邏輯是「企業的聲望和損失比民衆身體健康還要來得重要,」消基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說。

「原本還在期待法院至少會對食品業者進行懲罰性賠償,現在法官連《消保法》獨有的懲罰性賠償精神都不提,那法律何必特別立個《消保法》來僞裝保護消費者,」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汝吟說。

另外,這次消基會塑化劑集體求償案之所以會在一審敗下陣來,主因在於法官採信食品業者提出:衛生福利部旗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及國民健康署網站所公佈的「食品中塑化劑污染衛教手冊當中針對塑化劑「無害」的描述。

解釋差很遠食衛署函文內容自相矛盾

根據手冊內容:「塑化劑DEHP會在24到48小時內,由尿液糞便排出;塑化劑DINP在72小時內有85%從糞便排出,」法官於是認爲塑化劑DEHP與DINP會在短時間內排出人體,對健康並未造成傷害,因此不構成精神及懲罰性等損害賠償

但在統一對於賓漢的求償案中,法官採信的卻是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另一函文。

法官根據此函文等證據得知,以60公斤成人而言,DINP每日總耐受量是9毫克,20公斤的兒童則是3毫克,喝一罐寶健攝入8.9908毫克、蘆筍汁是8.9964毫克、7-select爲9.0028毫克,均已達或超過60公斤成人每日耐受量,對兒童更超標近三倍,足以危害人體,因此判賠賓漢須賠償統一7300萬餘萬元。

這當中令人不解的是:同樣是中華民國法院,爲何塑化劑對人體有害還是無害,卻有完全不同的解釋?

惡例一開,後患無窮胖達人、大統,判賠機率

如今,塑化劑案一審判決結果消費者權益出現大潰敗,國內食安界私下都認爲,「第二起食品安全團體求償」的胖達人案,甚至大統黑心油案,消費者一方想要集體求償成功,機會恐怕更是渺小。

相較於日、美等重視消費者權益的國家,每每祭出重罰遏阻問題食品及業者,在臺灣不管是消費者吃毒或是被騙,似乎只要消費者「沒死」,販售黑心商品的無良廠商,最後幾乎都沒事。

而這次的塑化劑案,只是讓我們再次印證,司法對於黑心業者果然是「重重舉起、輕輕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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