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頭硬了開扁!檢方:私刑正義非正義,法治社會恐崩潰

檢察官私刑正義非正義!圖爲蘆洲肉圓惡爸事發後,多名男子闖入他家中動私刑。(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一名父親,因小孩購買的肉圓沒有加辣,竟對妻小施暴事件爆發後,隨即有2名男子闖入其家,對「惡爸」動用私刑。檢察官指出,類似的私刑正義行爲在現代網路爆炸的社會中,時有所聞;而即便對方咎由自取,事後未提告,但仍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另外也可能造成法治社會因此崩潰。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哲嘉指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1條之規定:「爲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可知社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及善良風俗。而就層次上而言《刑法》之立法目的亦在維護社會秩序,則社維法與《刑法》之間適用關係爲何?此從社維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爲,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可看出社維法所規範之違反秩序行爲,系脫序行爲尚未構成《刑法》要件之前階段,對於行爲人尚並未違反《刑法》或有觸犯《刑法》之虞之行爲,給予行政制裁,所以,社維法是防止犯罪案件之發生之法律。

劉哲嘉提醒,《刑法》上尚有所謂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行爲人的行爲於本質上構成《刑法》上之罪,只是因爲欠缺被害人的告訴,導致無法追訴行爲人《刑法》之責任時,實務上仍肯定此時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處罰。

劉哲嘉進一步解釋社維法的主管機關爲何?依社維法第33條規定:「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爲地或行爲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警察機關管轄」。至於處罰的規定,依社維法規定科處罰鍰的方式有二:一者依社維法第43條之規定,由警察機關以自己機關之名義,對於違反秩序之行爲人科處罰鍰,但前提必須是法律效果爲「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者依社維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由地方法院簡易庭以裁定方式科處罰鍰。

劉哲嘉表示,大部分的私刑案件,只是毆打被害人而已,罰鍰之處罰上系由警察機關於訊問後,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之。劉哲嘉最後提醒民衆,切勿以私刑執行所謂的「正義」,否則除遭法辦外,僅憑一時快意恩仇,並非是實現法治社會的正義。況且,冤冤相報何時了,如果每個人都以私刑想要實現「正義」,那我們好不容易所建立的法治社會將會崩潰,這應該不是你我所應該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