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遭上銬」引爆民團怒火 批司法正義非嗜血獵巫 要檢警說明

臺北地檢署

劉姓保母姊妹虐死1歲大男童案,引爆衆議,檢警認爲負責轉介的兒福聯盟陳姓女社工訪視不實,將她列過失致死罪被告偵辦,但警方將陳女上銬送辦,引發國內社會及民間團體極大反彈,包括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及婦女救援基金會共20個團體進行連署抗議,痛批司法正義不是用嗜血獵巫,震怒悲憤,地毯式肉搜等取得,要求檢警對於本案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戒具使用的正當性,公開檢討、說明。

民團抗議聲明如下:

1.臺北市警察局及臺北地檢署就本案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公開檢討、說明:

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定偵查中案件絕對不得公開範圍及例外公開之程序,於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並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於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覈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爲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另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4項,「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從新聞上可見,檢警所偵查的犯罪事實、甚至被告與親人通訊軟體內容等,第一時間被「太報」大肆報導並後續遭各家媒體轉載,孰料更離譜的是,依據昨(12)日相關新聞畫面,臺北市警文山第二分局將涉案社工上銬,且直接從警察局正門、有媒體守候攝影之處解送。

就本案矚目程度,文山第二分局顯然應避免不當曝光,應預先有相應措施。然而,文山第二分局使該名上銬社工無端遭衆多媒體拍攝報導,全未顧及當事人隱私,乃至在偵查程序中案件,讓社工先須面對大衆公審,對其人格尊嚴與基本人權有重大侵害。

2.臺北市警局及臺北地檢署應就本件戒具使用是否具備正當性、是否過當,應公開檢討、說明:

新聞畫面中上銬解送畫面,引起社工界一片譁然。針對是否得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如手銬的戒具,《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或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覈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爲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由此可知,使用手拷須顯有精神狀況、攻擊行爲等情節時,方始符合使用之必要與正當性。

再者,針對戒具使用的比例原則,明確規範於《刑事訴訟法》89-1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中亦再次強調:「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就新聞所述可知,該名社工於昨日下午由警方帶回文山第二分局,經簡短詢問,即移送臺北地檢署復訊,全程配合,精神狀況穩定、也無攻擊、掙扎、脫逃傾向。然警方卻將其上銬,其使用戒具之比例原則爲何?臺北市警察局及臺北地檢署應就本件有違刑事訴訟法及戒具實施辦法部分,提出公開之檢討與說明。

本案偵查階段,事實均未明朗,以公開、不人道、羞辱人格方式上銬解送基層社工,傷害了專業,也侵害人權。以悲慘兒殤,獵巫社工來佔據新聞版面,無法有效保護兒少生命及釐清案情。

司法正義不是用嗜血獵巫,震怒悲憤,地毯式肉搜等取得。民間團體提出以上兩點呼籲,期盼檢警迴應說明,並嚴守法律。

目前已有包括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及婦女救援基金會共20個團體進行連署,連署團體仍持續增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