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警批長官「爲滅火推同仁去死!」上銬女社工…偵查隊長被火速懲處
警政署表示,保障執勤安全,也要兼顧人權維護。(圖 / 中時資料照)
劉姓保母姊妹去年傳出虐童致死案,負責男童案的陳姓女社工則列爲僞造文書、過失致死罪被告,昨天晚間被警方上銬送辦。不過「警方上銬」也掀起衆怒,紛紛質疑警方執法過當,臺北市警局則第一時間坦承疏失、違反比例原則,議處文山二分局偵查隊長申誡處分。對此,一名基層警頗有無奈,「警察分明依法上銬,作爲長官理應扛住輿論壓力,而不是爲了滅火就把同仁推出去死。」
關於「警方上銬」的爭議持續延燒,也有檢察官表示北市警方依臺北地檢署核發拘票,認爲依法是可以上銬、使用沒問題,卻也同時直指帶隊幹部並未審酌當事人的情形做出衡量,審酌過程欠周道,未來將列案例教育。
事實上,警政署也曾於2001年公告「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並授權員警可依據犯嫌所犯罪名輕重、拘捕時態度、人犯與警力相對情勢、證據蒐集程度及有無脫逃意圖等審酌判斷是否使用警銬。
對此,一名基層警匿名質疑,臺北市警局於事發後先是第一時間出面坦承同仁疏失,並認違反比例原則,相當不解比例原則的尺在哪裡。他進一步指出:「依法就沒有過失的問題了,那他的疏失,再說被記者拍到嗎?還是要說我有拘票不能拍照?還是要說我有拘票不能上銬?」
據瞭解,陳姓女社工昨晚移送臺北地檢署前,由於情緒激動,偵辦期間不斷哭泣,警方擔心她做出自傷行爲,爲了安全考量,所以纔將她上銬移送。
最後,基層警依據過往的辦案經驗,表示事情尚未發生之前,誰也無法確保女社工下一步的動作,「長官不是和同仁說要防患未然?不然要等事情真的發生以後,才說你沒上銬?他們的說法不是很矛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