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榮未報到所長遭拔官 基層警批懲處過重:打自己小孩給別人看?

朱國榮未報到所長遭拔官 基層警批懲處過重:打自己小孩給別人看?(本報資料照)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棄保潛逃,高院即將發佈通緝,因朱國榮自9月8日起便未到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報到,分局直到12日始發覺通報高等法院法警室。北市警察局22日認爲有重大違失,將所長拔官,先行改調大同分局警務員的非主管職務,相關人員責任將視違失情節議處。消息一出,基層員警紛紛爲所長抱不平,認爲防逃不是警察業務,且現行報到機制根本無法防逃,痛批懲處過重,「高層幹嘛打自己的小孩給別人看?」

北市警察局表示,局長張榮興已責由督察室、政風室組專案小組,持續追查有無員警涉嫌不法、縱放或匿報等情,秉持不庇縱、不掩飾,勇於面對問題的態度,主動積極深入查處,依法究辦。

但員警痛批,報到的法律依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但現行實務上,法院多是依據同條第4款規定「其他經法院認爲適當之事項」的概括性規定,命被告至住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報到。

但案件經警察機關調查完,移送至地檢署後,確保對被告之追訴、審判及執行,應屬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之權責。將被告諭知至警察機關報到的作法,無疑將權責轉嫁至警察機關,導致警察機關徒增責任,又卻無任何強制處分權可用以防止被告逃匿;如果被告潛逃,更會斲傷司法威信,且報到根本無法防逃,法院卻以非性侵犯等理由說不能使用電子腳鐐,任憑被告落跑。

官警批評,還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也應廢除,立院說要修法多年至今仍遲無下文,讓這類事件每幾年都會發生一次,不過,以前懲處也沒有這麼重,這叫在工作崗位兢兢業業多年的所長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