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圓父暴打妻兒 劉承武:拳頭都硬了! 將推刑法修正案

檢察官劉承武。(資料照片)

新北市1名狠父不滿肉圓未加辣,竟暴打妻兒,引發公憤。「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北檢資深檢察官劉承武今強調,由於《刑法》286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構成要件過嚴,難以遏止家暴、凌虐幼童案發生,協會今正式推動修法,希望將對幼童的侵害手段,由現行的「凌虐」改爲「霸凌」,且只要是造成幼童「身心侵害」即構成犯罪,期盼有效遏止虐童案一再發生。

新北市1名狠父日前僅因不滿肉圓未加辣,竟暴打妻兒,引發公憤,網友肉搜包圍狠父住處,甚至闖進狠父住處,動用「私刑」毆打狠父。

身兼「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的北檢資深檢察官劉承武說,網友施行「私刑正義」,不但違法,行爲亦不可取,應由法律來論處這名父親的不當行爲。

劉承武說,這名父親動手毆打妻兒,除妻子已依家暴法聲請暫時保護令,估計約1個月後可聲請通常保護令,這名父親打妻兒、勒妻頸部並拖至屋外,恐涉犯《刑法》傷害罪、強制罪,其中強制罪是公訴罪,檢警須主動偵辦外,且他犯罪對象是兒童,還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

他說,現行法律處罰虐童案,可依《刑法》286條第1項「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處罰,最重可判刑5年,刑責並不輕。但近來國內一再發生家暴、虐童案,立委正推動修法希望加重刑罰。

但劉承武認爲,《刑法》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構成要件太過嚴苛,難以處罰,有修法放寬必要。

他說,該法規定「凌虐」,依最高法院見解,是必須具有時間與行爲持續性地,積極或消極的「不人道對待」,也就是要凌虐幼童到「不合人道」,才構成犯罪,構成要件太嚴苛,難以成罪處罰。

劉承武建議,對於家暴虐童案的處罰,應援引教育基本法、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等立法意旨,基於對幼童身體自主、適性發展、人格健全的保障,包括師長、父母均不得以「霸凌」或體罰方式,侵害幼童身心發展。

他建議《刑法》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修正爲「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霸凌或以他法,造成其身心之侵害或發育」,他今透過「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名義,建請立委提出修正案,希望修法遏止虐童案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