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男圖書館甩精少女外套...遭判拘役 竟上訴辯「洗洗還可穿」
▲黃男在圖書館對女子潑精,遭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一名曾獲鋼琴比賽冠軍的國立清華大學黃姓男大生,去年2月在交通大學圖書館,趁人不注意,將事先準備好的精液甩在一名女子外套上,經女子報警,遭新竹地院依毀損罪判處拘役30天,易科罰金9萬。黃男不服,認爲尻槍有錯,但外套洗洗還可以再穿,因而提出上訴,沒想到仍遭法官駁回,認定原判決有效。
黃姓男子於2020年2月間某日下午,在交大(現更名爲陽明交通大學)圖書館內以事先準備的精液,甩向一名17歲少女的外套,案經審理,遭到新竹地院依毀損罪判處拘役30天;黃男不服,再次提出上述。
黃男向法官坦承潑精,但否認有公然侮辱及毀損等犯行;其辯護人則以,黃男行爲雖然錯誤,但他並無毀損及污辱的的意思,是否需動用到刑法評價,仍有疑問。
黃男雖否認觸犯刑法中公然侮辱及毀損的定義,但法官認,「侮辱」,是指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爲抽象謾罵、侮蔑、辱罵、嘲弄,而表示不屑、輕蔑、鄙視或攻擊之意思,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並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而言。
黃男爲滿足性慾而故意在公開場所將精液揮甩到他人的外套上,顯然具有針對性的人身貶抑性舉動,且「精液」依一般社會認定系屬穢物,黃男此舉的確有羞辱、貶抑對方的意思,且女子得知自己穿着的外套遭精液污染,覺得被冒犯、修辱,黃男確已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黃男的辯護人辯稱,沾到精液的外套可以洗乾淨再穿,並未達毀損程度。法官調查,刑法毀損罪所謂「譭棄」是指銷燬滅除、拋棄,使物品的效用全部喪失,而「損壞」則是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致令不堪用」則指以譭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
觀黃男所爲,雖於客觀上外套並無損壞、譭棄,然外套需與人身緊密接觸,屬於貼近身體的私人物品,卻被作爲泄放慾望的工具,即使可再次清洗,但因曾經沾染他人的精液,已足以使人心生厭惡,而無法再次使用,也已達「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之程度」,進構成刑法毀損之要件。
合議庭法審酌,黃男所爲,確已觸犯刑法之毀損罪及公然侮辱罪,並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的毀損罪處斷。再者,遭潑精的女子當時年僅17歲,雖受兒少法保障範圍,但依黃男供稱「女子看起來已滿18…」,因無明確證據可證明黃男事先知情少女仍未成年,已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不予加重其刑,認定黃男犯罪事實明確,同時已符合刑法第57條等各款規定,維持原判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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