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朵花女師私審 聲請釋憲被駁
2012苗栗發生老師私審學生事件,家長會與其他家長反嗆「七朵花」說謊、騙人,掛布條要將不適任教師趕出校園。(本報資料照片)
2012年苗栗某國小7名女老師私刑審問學童的「七朵花」事件,其中,張姓女老師因恐嚇逼男童承認偷看女老師集乳,遭校方解聘且終身不得任教師。她聲請釋憲,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但詹森林等3名大法官主張事涉工作權,認爲應受理。
當年轟動一時的七朵花私審學生風波,張姓女教師對男童恫嚇,「不承認會送去少年法院」、「沒有承認就送去警察局作筆錄」、「把你媽媽圍起來罵到哭」,威脅男童承認看到林姓老師集乳,張女被依強制罪判刑3月、可易科9萬元定讞。
校方召開教評會,認定張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受創,將她解聘,且因教師法規定,終身不得再任教職,張提申訴遭駁,提行政訴訟去年也敗訴確定,今年2月聲請釋憲。
張主張,教師法規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無法由教評會認定,此規範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產生的法律效果,致她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限制她選擇職業的自由,侵害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多數大法官認爲,她沒有具體指出適用法條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不符聲請要件,決議不受理。但大法官詹森林提不同意見書,林俊益、黃瑞明大法官加入。
詹等人認爲,2009年對教師法釋憲結果,已指出「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而未針對行爲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但至今未修法。
他主張教師法規定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的適用範圍與程度,是否即可使該終身不予聘任的規定合憲?抑或可規範限制人民工作權,這些問題具憲法價值,應受理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