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案 狠男判5年定讞
潘姓超商女店員。(莊全成提供/林和生屏東傳真)
楊姓男子去年因坐在超商門口抽菸遭潘姓女店員制止,他竟痛毆潘女,還用手殘忍地摳挖潘雙眼,導致視網膜剝落險失明,本案當時震驚社會,政府挨轟社會安全網破洞。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依重傷未遂罪將楊判刑4年,他另涉持刀砍傷婦人部分,已被依傷害罪判刑1年2月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定讞。
被屏東村民視爲頭痛人物的楊姓男子,去年6月30日到一家早餐店,他看到與他母親有爭執的範姓婦女與人交談,心生不滿,先用手揮拳搥打範婦,再持菜刀揮砍致其受傷。
挖眼案發生在去年9月26日,楊到屏東一家超商購物,不滿潘姓女店員阻止他坐在門口抽菸,竟闖入收銀區,仗體型壯碩把潘女壓制在地,雙拳朝她頭部猛烈敲擊,還出手狂挖其雙眼,直到員警到場制伏。
潘女雙眼嚴重受傷、左眼視網膜剝落,所幸經治療,手術後無視網膜剝離併發症,眼球周邊結構也成功復位。楊的惡行引發社會關注,網友憤怒要求法官重判,村民憂心他會再失控,成爲不定時炸彈。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及高雄高分院二審,考量楊罹患思覺失調症,依重傷未遂及傷害罪將他判5年,檢方上訴認爲,楊僅因細故即對潘女摳挖雙眼,致受嚴重傷害且未與她和解,犯後態度並非良好,對挖眼的重傷未遂部分判有期徒刑4年,有量刑悖離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的違法。
最高法院認爲,檢方上訴只是對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以及量刑裁量職權的適法行使,原判決已說明的事項,任意指摘爲違法,不符上訴的第三審的理由,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