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雄污水廠工程弊案 陳明文二審泄密罪判6月
▲陳明文因涉嫌泄漏底標,二審遭判刑6個月(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民進黨立委陳明文在嘉義縣長任內,被控泄漏民雄污水廠工程底價給廠商,嘉義地院一審宣判陳明文無罪,經檢方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26日下午宣判,陳明文泄密罪部分改判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以上訴。
立委陳明文2008年10月在第2任嘉義縣長任內,被控泄漏民雄污水下水道工程底標6億四千5百萬元底價給特定廠商,檢調在2008年10月3日大動作搜索時陳明文縣長辦公室和官邸,陳明文被懷疑涉嫌泄漏民雄污水廠工程底標、圖利特定廠商,當天凌晨被聲押,惟因無確切犯罪事實獲交保,事後檢方抗告成功,陳明文遭收押,陳明文不滿還在看守所絕食抗議。
檢方指出,陳明文與涉案賴姓廠商爲舊識,賴姓廠商獲知縣府將辦理民雄污水下水道工程招標作業,指示公司盧姓副總經理與縣府水利處長陳殿寶聯繫,掌握招標內容及進度;2007年4月16日公告招標,陳殿寶月底即泄漏審查委員名單給賴。
陳明文於2007年5月15日覈定工程底價6億5千4百萬元,賴姓廠商隔天即打電話回公司修改投標金額,2天后以低於底價20萬元的6億5千3百80萬元得標。
嘉義地檢署於2011年3月11日以貪污等罪嫌起訴陳明文,2012年嘉義地院宣判,認定陳殿寶泄漏審查委員名單、工程底價給賴姓廠商,觸犯公務員泄密罪判1年,依法減刑爲6月。陳明文部分,因賴姓廠商雖在檢方偵辦時作證指陳明文給他底價,但到法院就翻供,指當時是受到「交保的利誘」,才做出不利於陳明文的陳述,法官認爲這部分供述無證據能力,法官以此案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陳明文將民雄污水下水道工程底標泄漏給賴姓廠商,因此難以認定陳明文有泄密、背信、圖利及違背職務的行爲。
此外,法官認爲當時身爲嘉義縣政府水利處長的陳殿寶,負責主管監督污水下水道事務,本應守密,竟對投標廠商泄漏預算金額,觸犯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因陳殿寶適用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爲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被告廠商賴文正等人也判無罪。
本案檢方上訴至今近5年,二審臺南高分院26日下午4時30分宣判,陳明文泄密罪部分改判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