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起施行!這些要點與你息息相關 一圖全看懂

(原標題:民法典明起施行!這些要點與你息息相關,一圖全看懂,生活難題都有解)

2021年1月1日,中國即將進入民法典時代

關注每個人的悲歡喜樂、生老病死、所思所求……作爲保護公民權利宣言書,經過幾代人接續不斷的努力,我們擁有了一部體現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意願、保障民事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民法典。

隨着民法典的施行,我國民事法律司法解釋也將發生變化。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釋。

7編、1260條、10萬餘字,民法典如何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美好?民法典司法解釋又有哪些重點?《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全程參與編纂工作的權威專家、剖析多個社會熱點中的“民法典視角”、梳理司法解釋的重點內容,用多樣化的表達呈現民法典施行之後將給社會帶來的新變化。

專訪人民大學副校長王軼:

民法典全面迴應文明轉型階段新問題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有哪些特點和亮點?民法典中出現的一些新概念又有怎樣的意義和內涵?作爲21世紀編纂的民法典,中國民法典又如何與時代前沿命題“共振”?

針對這些熱點話題,近日,《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記者對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的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軼進行了專訪。

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NBD:此次編纂民法典的過程比較順利,此前制定的“兩步走”規劃得以較好的執行。從您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的親身經歷來看,此次民法典順利編纂成功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因素?

王軼:此次民法典順利編纂主要可以歸結爲: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豐富的民商事法律實踐經驗、高度的凝聚價值共識能力、相對充分的理論準備。

NBD:人格權編是民法典的一個亮點,在編纂過程中也引發熱議,民法典最終選擇納入人格權編是出於什麼考慮?人格權編將對普通人的權利保護起到哪些積極作用?

王軼:民法典是否設單獨的人格權編,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

我們知道,最能實現立法者預設立法目標的方案,就是最可選的立法技術方案。

民法典編纂恰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已經從改革開放初期的吃飽穿暖,轉變爲前所未有地關注實現人自身的全面發展,前所未有地關注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尊重與維護,前所未有地關注人格利益的確認和保障。

人格權獨立成編最能滿足編纂民法典所追求的立法目的,因而是最可選的立法技術方案。

NBD:目前的民法典合同編引入了“準合同”的概念,“準合同”這個概念此前沒有出現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大家對此也比較關注。現在我們採用這個概念的考慮是什麼?

王軼:民法典引入“準合同”的概念,並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納入其中,這同樣是一項立法技術的安排。我國民法典採用七編制,未設單獨的債權編,將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作爲準合同之債,放置在民法典合同編,是七編制之下最可選的立法技術方案。

NBD:作爲一部編纂於21世紀的民法典,最終形成的法律在科技、新技術、互聯網等前沿領域有哪些迴應?民法典中出現的哪些新規定比較好的適應了技術大發展時代和互聯網時代的民事權利保護需要?

王軼:我國民法典是人類從工業文明轉向信息文明階段第一部編纂完成的民法典,全面系統迴應了這一文明轉型階段提出的新問題,產生的新要求。

這部法典是第一部出現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具有鮮明信息文明時代特徵術語的民法典;是第一部對電子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作出周到迴應的民法典;是第一部系統確立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的民法典;是第一部爲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定規矩、立規則的民法典;是第一部全面迴應信息文明時代人格權益確認和保障問題的民法典;是第一部詳細規定網絡侵權規則的民法典。

NBD: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除了法律,司法解釋也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在民法典取代現行民事法律後,現行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釋是否繼續有效?

王軼:要求要及時完善相關民事司法解釋,使之同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統一民事法律適用標準。

據瞭解,12月22日和23日,相關會議審議了建國以來現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釋和相關規範性文件,以及139件指導性案例的全面清理工作,原則通過有關廢止決定、修改決定。

會議審議通過了廢止116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原則通過了14件司法解釋涉及的重點條文的修改,以及27件民事類、29件商事類、18件知識產權類、19件民事訴訟類、18件執行類總計111件司法解釋的修改決定。

社會熱點中的民法典視角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與我們的生活有哪些密切聯繫?這個問題其實早已經有了答案

近兩年發生了不少社會熱點事件,無論是社會交往還是經濟糾紛,無論是見義勇爲還是詐騙錢財,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接下來,讓我們以民法典的視角來觀察這些社會熱點,帶你一起了解我們身邊的民法典。

01

在互聯網平臺僞造明星賬號

民法典:已侵犯肖像權、姓名權!

案例:

今年初,61歲的黃女士通過短視頻平臺刷到了一個頂着“靳東”頭像的賬號,並和對方取得了聯繫。黃女士稱,“靳東”不僅對她表白,約她來吉林見面,還說要送給她一套房。爲此,黃女士也花費不少,該賬號在直播帶貨時黃女士都會購買其推銷的產品。

但事實的真相是,黃女士看到的“靳東”純屬僞造:這個所謂的“靳東”實際上只是一個將演員本人照片作爲頭像,暱稱中含有該演員名字的普通短視頻賬號。該賬號所發佈的相關視頻作品是將靳東的面部肖像拼接上機器人的配音生成,是個利用視頻剪輯配音等技術手段做出的“李鬼”賬號。

民法典視角:

在短視頻平臺,利用明星肖像製造“假明星”賬號是否違法?對此,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給出了明確答案。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民法典人格權編第四章用了六條的篇幅對肖像權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指出,民法典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一般情況下,肖像權的使用是沒有附加條件的,未經本人同意,即便沒有盈利目的和主觀惡意,同樣構成侵害肖像權。

如果短視頻平臺上的“假明星”賬號有盈利目的,甚至涉嫌詐騙,則更加不被法律所允許。

此外,上述“假明星”賬號還侵犯了明星本人的姓名權。“假明星”爲了冒充明星本人,必定會使用其真實姓名,包括盜用和冒用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明星如果有藝名,那他的藝名也不可以隨便冒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衆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02

見義勇爲卻給受助人造成傷害

別怕!民法典爲施救者撐腰

案例:

2017年9月7日,遼寧瀋陽一家藥店的店主孫先生在爲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內的女子戚某做心肺復甦時,壓斷了對方的12根肋骨。

當年10月末,孫先生接到了法院的一紙訴狀,那名女子將孫先生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孫先生賠償自己的住院費用近萬元,同時待傷殘等級評定後,另需賠償傷殘賠償金。

經過兩年的等待,孫先生在2019年12月31日拿到了當地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法院決定駁回原告戚某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視角:

在見義勇爲的過程中,有的施救者並非專業人士,情急之下出於好意去幫助他人,可能給受助人造成傷害。如果造成受助人的損害,施救者是否可以免責?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對於這個問題,在此前的很長一段時間裡,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此前,民法通則第109條及侵權責任法第23條對見義勇爲者的求償權進行了規定,但對於見義勇爲者造成受助人損害是否可以免責未進行規定。

正是因爲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制,導致實踐中大量案件無法可依,裁判尺度也不一致,其中有些判例要求見義勇爲者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更是加大了人們對要不要見義勇爲的顧慮。

不過,在民法典編纂和民法總則施行的過程中,這一情況正在發生根本改變。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繼承了上述規定。

這一條款被普遍稱爲“好人條款”。有了這一條款,見義勇爲行爲就得到了法律的“撐腰”。

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馬吾葉指出,從法理來看,緊急救助行爲屬於廣義的無因管理,在無因管理的場合,管理人負有適當的注意義務,但是在緊急實施無因管理的場合,由於情況危急,管理人自身也往往承擔較高風險,因此可以適當降低其注意義務,只要管理人無造成損害的故意和重大過失即可免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劉小豔也指出,民法典見義勇爲免責條款規定的最大意義在於,強化了對見義勇爲行爲的鼓勵和保護,爲社會善行進行了法律上的託底,徹底爲好人消除後顧之憂,有利於倡導培育見義勇爲的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助人爲樂的傳統美德,讓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淚”。

03

子女不在身邊誰幫老人拿主意?

民法典:老人可以“自選”監護

案例:

今年11月,網絡上出現了一個“八旬老人將300萬房產留給水果攤主”的熱議話題。

家住上海的馬老先生今年88歲,是一名退休工人,老伴去世後,留下他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兒子相依爲命。後來,兒子也意外在家中猝死。手足無措的老人半夜打着手電筒去找樓下的水果攤主小遊求助。從辦追悼會到落葬,沒有一個親戚出現,全程只有小遊陪伴老人辦事。

慢慢地,馬老先生把小遊當成了自己可以依靠的家人。他下定決心邀請小遊全家搬進自己家。一個特殊而溫馨的家庭組成了。2017年,老人帶着小遊到上海普陀公證辦理意定監護,一是做監護公證,二是要把300萬房產送給小遊。

民法典視角:

“老人送房給水果攤主”,這看似不可思議,但如果這一行爲的確出於老人的真實意願,法律還是會給予支持。作出這一判斷的關鍵,就在於民法典的“意定監護制度”。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定監護”的有關規定出現在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其實,此前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就已經確立了老年意定監護,民法總則將意定監護制度擴大到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也繼承了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解讀:

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欣指出,有關制度的設立最主要還是因爲人口老齡化。意定監護從本質上來說,是協助當事人做出決定。

是否有人會鑽“意定監護”的空子,對老年人的錢財下手?

對此,記者注意到,辦理馬老先生監護公證的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從當事人在辦理公證時的談話情況和提交給公證處的病歷等材料不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行爲能力出現問題。公證員與當事人多次進行了交談,在反覆確認當事人的意思後辦理了公證。雖然聯繫老人居住地居委會和其親屬不是辦理公證的必要程序,但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員曾電話聯繫了老人居住地居委會,詢問過老人的情況。

當然,意定監護人並不是財產繼承人。關於財產的內容要在協議中另行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意定監護人是不能分配老人財產的,也不能得到老人的遺產

第一批民法典司法解釋新鮮出爐

十大亮點搶先看

在我國,司法解釋歷來是保障法律正確適用的重要手段,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佔據着十分重要的地位。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第一時間梳理了本批司法解釋的重點和亮點。

1、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提高企業融資能力

比如,民法典第401條、428條對原物權法、擔保法關於流押、流質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改,司法解釋依據這一修改,明確了以財產讓與形式進行擔保的優先受償效力;再如,依據民法典關於將有應收賬款可以質押的規定,明確了公路、橋樑、公園等收費權質押的物權效力及實現方式。

2、對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進行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僅需要依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且還要對決議進行公開披露。如果債權人是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與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的,擔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但是,如果債權人不是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對外擔保的信息簽訂擔保合同的,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擔擔保責任,也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這一點與一般公司相比有明顯區別。

3、在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前提下規定例外情形

一種例外情形是“有利溯及”,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民法典規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後,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這樣做更加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於促進和鼓勵交易。第二種例外情形是新增規定的溯及適用問題。在民事審判領域,舊法對某一事項沒有規定,而新的法律在總結理論研究成果和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的,基於維護公平正義、統一法律適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新法的規定。

4、持續性、經常性家庭暴力應認定爲虐待

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爲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5、明確“脅迫”“逼婚”的法定含義

依據民法典規定,可以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最高法發佈的司法解釋明確:“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6、是否親生的官司怎麼判?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或者確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或者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7、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爲婚生子女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爲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8、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尊重8週歲以上子女意願

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司法解釋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尊重8週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願,刪除原來10週歲的規定。

9、胎兒如何繼承遺產

應當爲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爲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10、不盡孝者少分或不分遺產

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沒有進行扶養,提出要分甚至多分遺產。民法典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中進一步明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熱評:民法典施行後

弱勢羣體將擁有更多“法律保護傘”

明日,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將開始施行。

這部長達1260條的法典,積極迴應人民羣衆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健全和充實了民事權利種類,完善了民事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進一步規範了權利保護救濟機制。法律施行後,對增加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有着極爲重要的意義。

民法典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密切相關,對每個人的權利保護都有重要意義。但是,法律最重要的關注點之一是社會上那些可能的弱勢羣體,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等。

民法典立法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給予了特別關注。首先是完善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規定。

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將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爲能力從10週歲調整到8週歲,允許8週歲的孩子“打醬油”。也就是說,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從事與其智力相當的簡單民事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這實際上賦予了8週歲到10週歲之間的孩子更多的權利空間。

同時,對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行爲,比如在玩網絡遊戲時的“打賞”行爲,法律則不予支持,未成年人家長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

民法典立法時,還充分體現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比如,法律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這對那些因年幼受到侵害未能及時維權的未成年人來說,無疑是賦予了特殊的保護機制。

在婚姻家庭編裡,民法典明確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也是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

另外,民法典關於胎兒權益保護、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人格權的規定等,都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愛。可以說,民法典施行後,未成年人將擁有更多的“法律保護傘”。

民法典對特殊羣體的關愛,還體現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第33條確立了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意定監護”制度。

這一制度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這對那些晚年沒有子女或者子女難以履行照料職責的老年人來說,無疑解決了“關鍵時候誰來幫助拿主意”“誰來照料和處理重要事務”的難題,而且民法典還規定了“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這都爲老年人特別是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護。

在解決“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方面,民法典在多樣化養老形式上也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方案:民法典第1158條對現行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作出了完善,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其中的組織不再侷限於之前的“集體所有制組織”,而是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法律規定,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意味着,扶養人除了是繼承人以外的個人之外,自然人還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法律施行以後,將有效調動社會養老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的積極性,從而進一步滿足不同羣體多樣化的養老需求,由此推進我國養老事業的發展,不斷提升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質量。

(作者爲每經特約評論員 魯子舜)

記者手記 | 民法典是人民權利宣言書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也將迎來歷史性變革。

過去,自然人、法人有關規定要翻民法通則;結婚、離婚相關事宜要在婚姻法裡找;產權有關法律條文須求助於物權法……不過,從明年開始,只要一部民法典在手,民事法律各個方面就都有了答案。

其實,越深入讀民法典,越能從中感受到法律對全社會所有成員的關愛:建立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民法典樹立的這些基本原則,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民法典的出臺必將深刻影響每個人的生活,有力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爲我國新時代的法治里程碑。